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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局长由执行事务中心安排预约接待科长室执行一科 李仲华(科 长):63856666-8561 顾剑东(副科长):63856666-8506 李 俊(副科长):63856666-8525执行二科 蔡银寿(科 长):63856666-8564 郝 颖(副科长):63856666-8516 李 鸣(副科长):63856666-856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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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地图:地址:上海黄浦区陆家浜路265号办公电话:021-12333上班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周六、日休息)公交路线:1、乘坐公交43路、89路、802路、931路公交车到陆家浜路海潮路站下步行220米。2、乘坐公交55路、65路、305路、324路、801路、868路公交车到中山南路多稼路站下步行220米。3、乘坐公交45路、64路、1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2020版)法院本部地址、电话立案窗口地址、电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 308 号电话:63080000东兰路248号4号楼电话:6451112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同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同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电话:58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各法庭联系方式闵行法院总部:雅致路99号 电话:64120000调解室电话:64120000-8023浦江法庭:江月路2258号 电话:34300000/34301699颛桥法庭:颛盛路333号 电话:64890333-108/64893321七宝法庭:沪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黄府征〔2023〕1号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进一步提高立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立案审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概念界定】本规则所指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立案审查阶段因客观
黄浦区人民法院法官名单2015.2.1审委会委员院长:樊长春
黄浦区动迁补偿标准分为以下两部分,请参考以下: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地址电话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地址:上海市丁香路611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电话(总机):38794518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电话:58522488转212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咨询电话:68544260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投诉电话:68542469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邮编:200135总部立案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11:00,周一至周四下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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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精神,日前,我市调整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调整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参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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