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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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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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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案件管辖

1、外国人犯罪

普遍管辖——抓获地、登陆地、入境地法院管辖

保护管辖——被告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辖

2、中国人在外国犯罪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离境前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有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交通工具

飞机:中国领域外——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辖

轮船:

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地、登陆地、居住地法院管辖

在中国领域外——初停地、登陆地、入境地法院管辖

国际列车: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

有协定的,由前方停靠地、始发站、目的地法院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最初停靠地、目的地的法院管辖。

4、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

漏罪: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罪: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逃脱期间犯新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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