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案情】
2012年9月23日,发包人重庆某置业公司与北京某建设公司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重庆某置业公司将某商业广场土建工程发包给北京某建设公司,工程具体内容包括基础、主体、钢结构、室内初装修工程等,不含环境、绿化、景观。
2012年10月31日,北京某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公司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重庆某建筑公司负责前述商业广场土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筹备及实际施工,并承担该工程施工所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及责任。
2012年12月19日,重庆某建筑公司与重庆某钢结构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由重庆某钢结构公司承接前述商业广场土建工程范围内的钢结构分项工程;
合同总价暂定61460000元,以双方最终结算金额为准。
2013年3月,重庆某钢结构公司进场施工。2014年5月,钢结构分项工程停工。2014年底,重庆某钢结构公司撤场。
重庆某钢结构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
因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一审法院向该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和答辩。
【一审判决】
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解除重庆某钢结构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
2、被告重庆某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某钢结构公司支付工程款10881538.49元及逾期利息;
3、被告重庆某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某钢结构公司停工损失9514852.37元;
4、确认重庆某钢结构公司在10881538.49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重庆某钢结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重庆某钢结构公司在一审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为:北京某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对重庆某建筑公司的支付义务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重庆某置业对重庆某建筑公司和北京某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重庆某钢结构公司提出上诉,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的第1至第4项,并改判由北京某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对重庆某建筑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停工损失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重庆某建筑公司亦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但由于该公司未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庭审中,重庆某建筑公司答辩请求驳回重庆某钢结构公司对其所提诉讼请求。理由是:《钢结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涉案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条件不具备;一审中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原告主张工程款和损失的依据;应由北京某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直接支付工程款责任。
二审庭审中,被告重庆某置业公司答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四项(即确认重庆某钢结构公司在10881538.49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主要理由:一审判决后,重庆某置业公司因未收到判决书而未上诉,并非该公司对一审判决服判;一审判决重庆某钢结构公司就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既损害了重庆某置业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重庆某置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改判。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重庆某钢结构公司要求判令北京某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对重庆某建筑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停工损失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重庆某建筑公司在答辩中认为其不应对重庆某钢结构公司承担工程欠款和停工损失的支付责任,请求改判,但因其并未提出上诉,故对其请求法院不予审理。
同理,重庆某置业公司在二审中陈述对一审判决重庆某钢结构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异议,该院也不予审理。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一审判决的第四项是否正确
本案中,一审判决的第四项为:确认重庆某钢结构公司
10881538.49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属于明显错判。理由在于:
1、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规则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工程承包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参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复》第一条);
(2)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不包括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复》第三条)
(3)案涉工程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指法律禁止流通物,包括公有物,如国家机关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军事设施;
公用物,如公共道路、桥梁、机场港口,及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参见《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复》第四条)。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权利主体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是否仅限于承包人?对此,有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第252页)。
但笔者认为此观点有待商榷: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批复,均未明确规定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从立法目的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原因在于,承包方在整个建设过程当中,其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经物化在在建工程当中,它的所有的投入就转化为在建工程,他的投入在权利的标的物当中,已经和在建工程不可分离了,因为这个原因,所以基于所有权的转化方式对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参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第294页)。
(3)建设工程是承包人投入的物化结果。发包人在享有建设工程所有权的同时,认可承包人对投入到建设工程中的人力、物力、财力的物化成果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公平原则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由于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与工程发包人不具有直接合同关系,
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与案涉工程之间缺乏直接关联,主张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也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之规定,也没有法理基础,不能成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明确指出,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同理,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与工程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也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已明确将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排除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之外。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春霖因与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泰山支行、第三人沈阳维士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2015)民申字第2311号】中,最高法院认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仅限于承包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4、本案一审判决第四项为错误判项
综上所述,本案涉案工程所有权人为重庆某置业公司,重庆某置业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北京某建设公司,其与重庆某钢结构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一审判决第四项确认重庆某钢结构公司10881538.49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损害了重庆某置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错误判决。
二、二审判决为何不改正一审判决的错误判项
前已述及,本案一审判决明显属于错判。既然如此,在该案二审中,当重庆某置业公司代理人要求二审法院撤销该案一审判决第四项判项时,二审法院并未予以支持。
那么二审法院为何“有错不改”呢?
1、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必须遵守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解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而进行的司法活动。
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不得代替当事人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否则即为违法。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
2、本案中,二审法院未对重庆某钢结构公司抗辩主张以及重庆
某置业公司的异议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2)本案中,重庆某建筑公司和重庆某置业公司并未上诉,其
在二审中的抗辩和异议不属于行使诉权的上诉行为,二审法院对其抗辩和异议有权不予审查。
(3)二审法院对重庆某建筑公司和重庆某置业公司在二审中提出的抗辩和异议不予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不属于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故,本案二审判决有其自身道理。
三、重庆某置业公司的权利救济途径
本案一审判决第四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损害了重庆某置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二审法院无法纠正前述错误判项的情况下,重庆某置业公司如何维权?
答案是: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重庆某置业公司有权在二审判决送达后六个月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六)款等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申请再审。
法律分析:当事人提起上诉时,法院会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案件一审的程序有明显错误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民事一审判决后,上诉期为十五日,是天数,不是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
这种案件可能法院是要求镇政府进行行政处理后不服再行处理,这种案件是有这样的程序要求的。这个案件不算你败诉,这个实体权利还没有丧失的。还有继续维权的基础,愿您维权成功。以上意见,供参考!
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一审一般在基层法院,即区法院。如果不服一审判决,二审会由哪个法院审理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管辖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中院)管辖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中院)管辖东城、西城、丰台、房山、大兴五区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
【法律意见】一般会在二个月左右的时间通知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于因不服判决而上诉的二审案件,一般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所以法院一般会在二个月左右的时间通知进行开庭或进行质证调查。当然,这只是大概的时间,具体的时间要由二审承办法官根据其具体工作安排来确定,但不管怎样,在确定开庭时间后,法院会提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在上诉后,等待法院的通知即可。【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实践中,可以去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再审,递交再审申请书和原审的证据材料,如果有新证据,一并提交。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也可以去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去申请再审。 5 如果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可以去终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民事抗诉,如果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则可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民事抗诉。 6 实践中,可以去与终审法院同级的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
缴纳费用是分标准的一般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法律意见】是否会维持原判,需要看具体的证据,如果上诉人证据充足,二审可能会改判。【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
一般情况下不会,除非有存在认定错误问题会发回重审。
二审判决处理结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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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是必经程序,而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谁都无权剥夺。同样,上不上诉也是当事人的自由,同案其它被告不上诉是他的自由,法院不能以其不上诉就判决其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只是引起二审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必然会改判决,二审法院会根据你的诉讼请求,对全案进行重新审查,判决结果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决定,理论上哪种结果都有可能,法院会保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另外,即使是终审判决
在一审判决后,立即二审上诉,这期间不可以根据一审判决来执行。不管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在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的,则上诉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所以是不能按照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来执行的。 但是,如果是在民事诉讼中,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按一审判决履行的,则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可由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撤回上诉。
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二审法院(一个月左右)《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
二审法院可能不开庭,进行书面审理,这种情况的话,直接就下判决了,你收到上诉状和二审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后,等一段时间就出判决了。所以,你要结合上诉状内容,及时答辩,写一个专业的答辩状给法院,这样才能推动二审判决结果向你想要的靠拢
两个时间点都可以,很有意义且新颖的诉讼。严格地说,是公司及其高层不履行法院判决而非高管致账册等灭失,要搞到底的。
被告人上诉期间一审判决刑期满的话,不会对被羁押的被告人释放,但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即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1、在上诉期间,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所以不能根据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予以释放。 2、我国刑法中上诉不加刑原则规定,即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上级法院不能加重原判的刑罚,所以一审判决刑期已满就必须将被告取保候审,否则就会出现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情况。
法律分析: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和一审都胜诉, 一般前期胜诉,二审胜诉的概率很大,结果基本不会改变了。只要一审和劳动仲裁都胜诉,二审会维持原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