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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所得税如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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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所得税如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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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所得税如何清算

企业注销所得税清算纳税年度的确定。

按照财税【2009年】60号和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等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另外,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

企业注销清算所得税企业相关资产、负债等处理的相关内容。

企业注销清算所得税处理包括的项目为,全部资产均应按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计算并交纳清算所得税;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注销清算所得的确定。企业清算所得的确定,即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余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注销清算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一下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资料;管理人员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欠税报告表。

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以及附表和相关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经过审计的审计报告);

资产盘点表;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等相关资料。

清算案例  

       案例一:

       假设某企业有两个投资者,分别投资250万,2021年6月30日经营结束后,7月1日按公司章程进行清算。

企业没有欠税。

  首先,我们要对2021年1-6月视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先进行一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我们假设1-6月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没有以前年度亏损,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

  然后,我们再根据企业静态的财务税务状况,另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所得税。

  假设:

  该企业在6月30日终止经营并交纳了125万的企业所得税后,有关情况如下:

  资产账面净值:2000万,资产计税基础1800万元,资产可变现价值2500万元。

  负债账面价值及计税基础均为1000万元(950万应付账款,50万应付工资)。

  实收资本500万。

  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500万。

  再假设:

  企业以可变现价值900万的资产偿还950万应付账款

  清算过程中发生税费50万元

  清算过程发生清算费用100万

  清算所得=2500-1800-100-50+(950-900)=600万

  应缴纳清算所得税=600*25%=125万

  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2500-100-50-50-900-125=1275

  股东股息红利所得:相当于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部分——500万。

  股东财产转让所得:1275-500=775万

  如果投资者是企业法人,那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500万免税,而财产转让所得775万需要缴税。

  如果是自然人投资者,则两类所得均需要缴税。   一、企业清算的程序

  (1)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 资产处置,包括收回应收款项、非现金资产转让等

  (5)清偿债务。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薪金、劳动保险费、法定补偿金等

  ③应缴未缴的各项税费

  ④尚未偿付的债务

  (6)剩余财产分配

  (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

  二、清算的时限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都要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以该期间为基准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该年度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此后则属于清算年度。

  三、清算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前要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变现,同时确认所得或者损失。

确认清算环节企业资产的增值或者损失应按其可变现价值或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在清算期间,企业实际处置资产时按照正常交易价格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其公允价值。对于清算企业没有实际处置的资产,应按照其可变现价值来确认隐性的资产变现损益。

  企业清算期间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不再适用。企业清算期间,企业不是处于正常经营时期,取得的所得已经不是正常的产业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

企业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的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清算所得税的计算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25%

  因此,计算清算所得税需要处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资产净值、相关税费、亏损弥补额。

  4.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处理

  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是指清算前的留存收益与清算期间实现的税后留存收益(或损失)的和。

  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清偿企业债务

  案例二:

  某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进入清算阶段,资产负债表记载: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 700万元,负债的账面价值为3 300万元,实收资本2 0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累计亏损400万元,其中未超过可以税前弥补期的是100万元。

该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净值6 96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为5 900万元,债务清理实际偿还3 000万元。

  企业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80万元,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300万元,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0万元。

计算企业的清算所得税和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

  清算所得=6 960-5 900+(3 300-3 000)-80-20-100=1 160(万元)

  清算所得税=1 160×25%=290(万元)。

  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6 960-80-300-20-290-3 000=3 2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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