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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当事人范某租赁的房屋内,但起火原因未明确,最终法院判定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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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当事人范某租赁的房屋内,但起火原因未明确,最终法院判定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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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3月,洛阳某副食品批发市场发生重大火灾,烧毁大量日食百货、烟酒副食品等,过火面积918平方米,受灾商户21户,老城区消防大队赶到火灾现场,后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书显示:起火部位位于当事人范某经营的店铺内,起火点位于一层办公桌下方的立柜内,起火原因为排除雷击、自燃、静电、人为放火、电气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

该副食品公司与受灾商户达成协商,赔偿了除范某之外的商户共计2144263元,现原告该副食品公司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被告范某承担赔偿责任。

   在接受委托后,我申请了法院调查令,调取火灾卷宗,在仔细研究卷宗以后发现卷宗里在认定起火原因时,有个实验报告,实验报告显示实验结论为:洛阳市老城欣欣纸业经营部木质柜内存放大量纸张和房产证等证件属于可燃材质,在掉入烟头的情况下几十分钟内会发生由冒烟到明火燃烧的可能性,且被引燃后会逐步烧透木质柜柜体,其仍可发生自主燃烧,尤其是在外部有大量纸张和卫生巾等物品的情况下发生轰燃的可能性很大。

实验证明起火只需要41分钟。而该批发市场每天晚上商户打烊后于20时或20时30分统一对市场断电,次日7时30分向市场恢复供电,火灾当天是7时40分送电。

晚间安排有保安每隔1小时左右对市场巡视一遍,2017年3月4日晚至3月5日7时30分前没有发现市场有异常情况。那么是什么火种在长达12小时才开始冒烟、着火,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没有明确,不能证明是被告范某的过错引发火灾,原告副食品公司主张被告范某赔偿证据不足,法院没有支持。

   一切小的材料都有可能成为案件关键性证据,在整整3本厚达600多页的卷宗中,反复翻看,最终找到了实验报告与案件事实相冲突的地方,作为律师,细心是不可缺少的,为了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竭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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