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3月,马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后因办理房产证和该房地产公司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产生纠纷,原告认为区住建局对该房地产公司做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虚假,于2010年4月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区住建局做出虚假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分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区住建局对房地产公司做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备案制实施后,对建设工程的登记备案,已由“审查性备案”调整为“告知性备案”。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只是行政机关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一种程序上的管理,是内部管理行为,而非对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区住建局对房地产公司做出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规定可知,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行为,即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也就是说做出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管理职权的建设行政主管机关。
二、,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针对特定个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针对特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完成验收情况,行政机关予以登记备案,以供检查和监督的行为,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要素,即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项做出的行政行为。
三、,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能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对建设单位和购房者都产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这一事实予以认定、确认的行政行为。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由此可知,如果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收讫后15日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视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上确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完毕,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综上,被告区住建局做出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案经法院协调,原告马某和房地产公司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点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中,房屋交付时间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一些开发商利用与政府的特殊关系,在竣工备案上做文章。在这种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不失为一个高明的办法。
1、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不服的,可以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了政府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第十三条规定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即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
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品房交付是不是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交付不是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因为商品房交付是买卖双方的一种民事行为,法律仅仅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经验收合格”,但并没有明确商品房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备案”才能交付,或者说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才符合交房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中华人民
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如果开发商不能出具此表,你可以拒绝收房,而且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
商品房交付不是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因为商品房交付是买卖双方的一种民事行为,法律仅仅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经验收合格,但并没有明确商品房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备案才能交付,或者说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才符合交房条件。【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
商品房交付不是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因为商品房交付是买卖双方的一种民事行为,法律仅仅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经验收合格;但并没有明确商品房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备案才能交付,或者说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才符合交房条件。【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
一、商品房交付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吗1、商品房交付不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表是验房合格的必备文件。交付商品房需开发商持一照五证,房屋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基础生活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2、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
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第27条规定: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项工程在竣工之后,都是要进入验收程序的,只有验收合格之后才会进行备案,最后才能交付给业主正常使用,但是很多人对竣工备案还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竣工验收备案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竣工验收备案是什么意思 (一)所谓的竣工备案其实就是指开发商建造好新楼盘,并且验收完毕以后,把公安、环保等验收部门所出具的相关竣工验收申报和规划书等材料,上交到当
收房了才发现没有验收可以要求开发商尽快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房屋验收合格的实质体现,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开发商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
对于我国的建筑工程,在进行验收处理过程当中,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参考,同时对于我国的建筑项目在进行具供备案的时候,也是需要进行填写,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什么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什么 竣工验收备案表全称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一项工程在验收之际必须具备的一种表单。
【法律意见】竣工验收备案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形成的文书。申请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交房的条件:1、开发商应当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报告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
(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上述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三)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盖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站和备案机关各持一份。
法律咨询: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具备哪些材料文件律师回答: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本)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3本)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本)四、《工程质量保修书》(3本)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原件)六、《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七、规划验收许可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八、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九、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法律咨询:哪些工程项目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什么时间段办理备案?律师回答: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房的法定条件吗不是。备案行为是行政管理机关为了行政管理方便设定的,即便没有备案,但若能被确认交付房屋已验收合格的,且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是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的,不应认定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该规范为建设领域最重要的一本规范,是全文强制性的规范)第11.0.1条: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1)由建设单
备案准备的资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下列文件:(1)、施工许可证;(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6)、规划验收认可文件;(7)、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8)、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9)、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及分部验收文件;(10)、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浅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 ---夏吉兵律师 笔者最近因承办一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竣工验收问题而产生争议的案件,该案件引发了些许思考。于此梳理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的联系与区别,是为探讨,亦为总结。一、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的意义质量是建筑工程(因本文主要探讨房屋建筑的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问题,故称建筑工程)的生命。竣工验收就是全
违法放贷八大罪名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对组织、领导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所有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可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高利贷犯罪并不必然
建设部近日下发有关文件,明确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单体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建立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来源:北方网【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建议直接咨询律师,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