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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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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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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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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受理地点:

申请条件:

1.符合东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设置区域规划;

2.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认证),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诚信经营;

4.严格遵守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配备至少两名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岗,不得兼职、挂职;

6.开业时间2年以上;

7.与其它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距离400米以上;

8.营业面积原则上达到80平方米以上;

9.经营药品品种达到1500种以上;

10.年纳税额达到7.5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200万以上;

11.服务质量良好,有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12.符合社会保险管理要求,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具有同部门电脑联网结算的条件;

13.按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申报材料:

1.要求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书面申请;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GSP认证证书的正、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3.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类的药品总目录(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目录需注明药品通用名、剂型、产地、规格、价格等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或购销情况);

4.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营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5.社会保险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6.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社保部门于每年9月前制定本年度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2.达到申报定点零售药店必具资格与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于每年9月向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其他时间提出申请的,社保部门不予受理。

3.社保部门对提出申请的零售药店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零售药店进入复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零售药店予以回退。

4.社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察,并按相应评分标准给予评分。

5.社保部门对复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按评分高低审查确定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6.社保部门与审查确定的新增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发放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同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事项有效期:

申报表格:

投诉电话:

受理时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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