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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承诺放弃年休假,有没有效嘛!结果竟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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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承诺放弃年休假,有没有效嘛!结果竟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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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承诺放弃年休假,有没有效嘛!结果竟然是……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享受的法定休假权利之一,既然是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那么,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承诺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且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则这样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休假权利。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作出了休假安排,而劳动者因为自己的原因而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年休假,则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其年休假工资。

   劳动者自愿放弃年休假应符合以下两个要件,一是因本人原因;二是要书面提出。如员工不同意年休假安排的原因系工作原因,不能理解为因个人原因放弃,据此按员工放弃年休假处理,用人单位是有法律风险的。

因此,如员工要求放弃年休假,事由应仅限于其本人原因,不能与用人单位或所从事的工作有关。

       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仅仅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尽管员工也签字认可,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举证责任会分配到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的原因是出于个人原因,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很大的败诉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结 论       那么,员工承诺放弃年休假,有没有效?如果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那么承诺应当是有效的。       如果是员工仅仅书面提出,就要分情况了,看是因为工作原因还是员工本人原因,是前者的承诺应当无效,是后者的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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