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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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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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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或因伤残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受其抚养的人无生活来源,影响了现实生活,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受其抚养的无生活来源的人的赔偿。

被抚养人包括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已满 16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在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认定被抚养人时,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经济来源的人,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

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2)如果受害人抚养的被抚养人不只有受害人这一个抚养人,受害人往往只需要负担被抚养人一部分生活费。因此,加害人也只需要赔付死者应当承担的那部分抚养费。

但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3)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抚养人死亡的,不应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但应对这段时间的生活费给予适当的补偿。

(4)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事故残疾者是指伤残等级为1 ~ 5 级残疾者,6 ~ 10 级的残疾者不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 18 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 20 年,但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不满 18 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被抚养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18 ~ 60 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0 年÷被抚养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60 ~ 75 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被抚养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75 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 年÷被抚养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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