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1、于某,10岁,系某小学学生。一天在上课期间,其班主任派其到校外去买办公用品,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下落不明。
2、某城区小学正在晨读。二年级二班的班主任齐某看到其他同事正在为打扫卫生忙得不亦乐乎,便让来拿作业本的本班学生李某去帮助打两壶开水。
不料李某在打水回来上楼梯时不慎摔倒,右腿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右下肢烫伤面积为9%。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李某将教师齐某和学校诉至法院。
3、某中学初一、三班英语代课教师刘某,动员所教学生中午休息时为其建私房搬砖。当日1时30分,10多名学生把一楼的红砖搬到三楼屋顶。
由于无人指挥,又无安全措施,一名学生不幸从三楼屋顶摔下,大脑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分析]
以上三个案例均是教师役使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教师役使学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之构成,不以法人的过错为要件,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是职务行为致人损害,法人就应承担责任;如果与职务行为无关,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可见,“职务行为”是法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决定性因素。在民法理论上,对职务行为的界定有两种观点: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包括法人主观说和法人工作人员主观说。
法人主观说是以法人的意志为标准,执行职务的范围以法人指示办理的事项来决定。若采此说,法人容易以自己未指示为由而拒绝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保护不足,故理论界和实务界多不采用。
法人的工作人员主观说,是以法人工作人员的主观意志为标准,凡执行法人指示的事件或者为法人的利益而为的事项即为职务行为。
此说以工作人员的主观意志为标准,外人难以考察,对受害人保护亦有不足,故理论界和实务界亦多不采用。客观说,是以执行职务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法人指示办理的事项要求相一致,就应当认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
此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加强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管教育,且从外观上较为容易判定,故此说为通说。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就是采用了客观说。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是什么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1、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2、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区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3、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汇报后,迅速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
1、及时救治。学生在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首先是尽快救助受伤害学生,发生特别严重的伤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同时通过学生或其他教职员工迅速向班主任、年级组、政教处或校长汇报此事。2、因学生受伤严重,需要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的,学校要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学生班主任先到主管组长领取一定金额的费用,再与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小组人员陪同前往。若班主任在上课或外出的,学校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三种途径:协商、调解、诉讼。1、协商。班主任和年级一般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协调的主要成员。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可以通过班主任,让当事人(包括受伤害学生及事故相关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进行协商解决,形成各方最认同的解决方法,加以处理。2、调解。若当事人(包括受伤害学生及事故相关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小组可以进行调解。3、诉讼。协商、调解均不能解决,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及途径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1、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2、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区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3、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汇报后,迅速组织或协调有关
甲方: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乙方: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经地方公安派出所及校方多次调解,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12 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1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折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
学生伤害教师致死怎么承担责任一、学生伤害教师致死如何承担责任学生伤害教师致教师死亡的,学生怎样承担责任要依据学生的年龄而定,如果年龄年满十四周岁的,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案例:12日从湖南沅江市委宣传部获悉,12日下午4时许,沅江市某中学发生一起学生伤害教师致死事件,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2017年11月12日,星期天,在这样一个休息日,对于湖南沅江市某中学的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如何处理 步骤1: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伤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以防止事态的扩大。同时,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伤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果因为学校没有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而致使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程度加重的,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伤害案件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则学校要及时保护现场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步骤2:找出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学生在校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如下:一是应当及时救护受伤害的学生。如对于发生的伤害事故人数众多的情况,在产生骚动和混乱的情况下,活动组织者应统一指挥,有秩序地依次疏散退场,以免互相冲撞拥挤,发生倒地踏伤、压伤事故;在发生饮食卫生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食物中毒者
学校,是意外伤害事故的多发区,因此一般为了加强校园学生的安全工作,提高教育服务的质量,规范教育的行为,一般学校都会制定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方法,那么,通常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怎样的呢?详情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概念界定凡是在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都属于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二、 责任确定1、在老师所组织的正常的教学活动中,老师能够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教学常规,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但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要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辨识和消除危险隐患的能力;爱护和正确使用自己岗位上的设备设施工具;认真佩带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等。
教师罚学生抄写一百遍,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体罚是对学生的一种错误的教育手段,如果老师体罚学生,所在学校、教育部门应对其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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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猥亵学生被捕后,如果猥亵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不需要量刑,但是要受到治安处罚。2、但如果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学生的,涉嫌猥亵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被告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还会禁止其从事教育及相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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