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夫妻一方对患病一方不管不顾的,是否构成《婚姻法》规定的"遗弃家庭成员"情节?
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遗弃家庭成员",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夫妻一方对患病一方不管不顾是否构成该情节,需要以患病一方是否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认定标准,如果患病一方已否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夫妻另一方对其不管不顾,不尽其应尽扶养义务时,就可能会被认定为"遗弃家庭成员"。
患病一方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未尽义务的夫妻一方支付扶养费与损害赔偿。
6、疫情期间,夫妻有一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另一方未履行扶养义务,患病一方在治疗恢复之后可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患病期间的扶养费?
答: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均有明文规定。
这里所称的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中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律责任,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
履行扶养义务一般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夫妻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二是夫妻另一方确实具有扶养能力。如果夫妻一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病症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经济基础,生活水平根本无法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则另一方应该履行扶养义务,若未履行,则患病一方可以主张其支付扶养费。
此外,要求支付扶养费并不是一定以离婚为前提。
7、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疫情重灾区,不知情的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出撤销捐赠?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对于疫情重灾区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原则上不可以撤销。
但,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捐赠,根据我国法律约定,事实上是侵犯了不知情的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均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如果一方向灾区捐赠大额款项,另外一方不知情,知晓后不同意,因为该捐赠系公益捐赠,是不能随意撤销的。不同意一方认为捐赠方侵犯了其权利,可以向其追偿损失。
8、疫情期间,夫妻一方系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或防疫工作者,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2020年1 月 25 日,财政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
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那么该补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上述法条可知,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夫妻一方作为医务人员或防疫工作者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一方因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所欠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答: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10、为夫妻一方父母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所欠的债务是为夫妻共同债务?
答:为夫妻共同债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或为父母治病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11、妇女怀孕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有权自行决定终止妊娠?
答: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截止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数据来证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存在母胎传播,如孕妇感染肺炎,其有权根据医生建议决定继续妊娠还是终止妊娠。
20__年__月,我有幸来到物流公司工作。在这样一个优越舒适而又能充分发挥个人智慧能力的环境中,不觉已经工作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的是领导无微不至的关怀、公司两级管理人员认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同事们团结奋发的干劲,体会到的是_人作为拓荒者的艰难和坚定,这对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我来说,是受益匪浅的,同时也为我迈向正确的人生道路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在我将这三个月来的工作情况作一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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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7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第一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
201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4年5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
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规定了对于“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等行为,给予更重的处罚。除此之外,军人在婚姻、家庭方面还享有其他公民享有的一般权益。在恋爱与结婚过程中,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军人享有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的权利,其恋爱与婚姻不允许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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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下午,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旭权律师受三墩镇妇女联合会邀请,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人民政府党群活动中心,为近七十名妇联主席开展了生动有趣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公益普法讲座。孙旭权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从专业角度出发,深入浅出地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本次普法讲座,孙旭权律师从四个方面结合实务案例向与会者介绍讲解本次讲座内容:第一部分讲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重要性;第二部分
同居关系没有婚姻关系,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同居的两个人不能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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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而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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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的格式为:标题、称谓、正文、结尾、署名五个部分。1、标题:一般写在第一行中间。可以直接写《申请书》,也可以加上一些是由。如《入党申请书》、《调换工作申请书》等。2、称谓:另起一行,顶格写“接受申请书的个人、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如:尊敬的公司领导:(也可以加:您好。)3、正文:正文是申请书的主体。另起一行空两格写。首先说明您的要求,然后陈述。一下理由或原因。理由或原因要写得准确、客观、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