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对象有哪些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1〕9号)的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老年服务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铁路运输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单位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因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1月起,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未使用的占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征免土地使用税。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10、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1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4、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15、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7、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8、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矿山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1、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2、煤炭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中国**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3、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4、核电站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除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以及生活、办公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5、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26、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7、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8、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
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0、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31、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除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交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2、对中国**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的部分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中国**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①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②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③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④石油长输管线用地;⑤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中国**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①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②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③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④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33、企业厂区外特殊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4、民航机场部分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5、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6、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37、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己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8、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9、科技企业孵化器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0、**油公司及石油储备基地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中国**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1、军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
42、采石场、排土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予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43、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4、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4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6、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7、血站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8、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虑到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是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对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内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你提出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对象有哪些”问题,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对于一些非盈利性的科研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还有很多地方的农民种地也会减免土地使用税很多公益性质的机构不收取土地使用税,有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起诉前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签订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签订了转让合同且起诉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一条
一次性补缴的对象: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8年7月1日之前。一次性补缴的时间: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
土地租赁最高年限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中
企业退休养老金是对退休职工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通过改革养老保险等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小编总结了四川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消息如下: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法律分析土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有:1、由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相关文件;3、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4、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处理纠纷的文件或附图;5、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法律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二)人民
土地流转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才能有效,否则转让合同无效。2、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无处分权人
一、土地转让需要缴纳哪些税费1、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
一、线上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渠道有哪些1、在主流应用商店下载并打开“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点击“业务办理”中的“异地就医”。异地就医包含“快速备案”和“自助开通”。“快速备案”现在覆盖21省级地区,点击“查看”按钮,下拉查看已开通的统筹地区。“自助开通”现在覆盖4省级地区,点击“查看”按钮下拉查看已开通的统筹地区。2、在微信小程序搜索“国家异地就医备案”,进入小程序完成“快速备案”。或者微信小程
1、两者的使用范围不同:划拨地一般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用于商业,如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的土地就属于划拨的;出让地是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的土地,向国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开发商卖的商品房土地性质就是属于出让性质。2、使用期限不同:土地划拨的是没有使用期限的,政府如果没有收回,那么使用者是可以无限期使用的。而出让地是有使用期限的,如商品房的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性质的为40年,综合用地的
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的区别是:1、土地流转是保留承包权,将土地的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转给他人,自己获得土地佣金,流转的是使用权;2、土地承包双方一般是村集体和集体中的农户,两者之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农户由此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在该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土地流转基本原则有:(1)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2)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
1.土地纠纷需要的证据主要包括: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在认定土地纠纷中的证据,必须对上述五种证据,按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给予审查。2.法律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正)》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甲方xx亩地转让给乙方。并达成以下规定;一、转让土地四至东至xx为界,西至xx为界南至xx为界,北至xx为界。二、转让土地面积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面积为_____亩。三、转让金额本次转让金额按每亩( )计算,共计 ____元整,作为征地补偿费。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四、其他规定1、乙方在付清协议规定款项
土地转让和划拨的区别有哪些1、划拨一般是针对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当划拨的土地要改变用途、经营性质的时候,需要补交出让金,从而改土地证上的“划拨”为“出让”。2、现在开发商修建商品房大多数都是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获得的土地,出让就是开发商必须给钱给政府,政府保证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权。划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闲置收回的规定1、《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
在老家的土地转让了。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是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
一、增值税纳税的对象有哪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外资企业1994年之前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从1994年1月1日起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情况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2、代他人销售货物;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
一、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对象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政府土地抵押融资违规的情形有哪些1、在没有完成农转用和征收审批程序、没有依法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没有依法进行收购、补偿的情况下,政府直接以抄告单的形式要求国土资源部门给指定单位或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用于抵押融资。2、违反《土地储备办法》等规定,扩大土地储备实施主体,不按规定进行土地登记,以储备土地违规抵押担保。3、未履行土地出让、划拨等供地程序,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规供地并登记
一、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二、土地增值税扣除额项目有哪些根据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主要有:(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