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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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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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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物业管理公司是随着房地产的发展和对物业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组建和其他企业一样,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才能成立。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  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主要是为界定、查验、衡量这类公司具备或拥有的资金数量、专业人员、受托管理物业的规模等方面的状况,是企业的实力、规模的标志。

由于各地区物业管理的发展程度不同,具体的资质条件也各不相同。一般的资质条件主要包括:  (1)物业管理公司拥有或受托管理一定建筑面积的物业,如上海市规定的建筑面积须在1万平方米以上。

  (2)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如广州市规定注册资金须在10万元以上。  (3)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4)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设施。

  (5)有必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6)有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经营范围。  (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的申报资料  内资企业(含国有、集体、股份合作)一般应提供下列资质资料:  (1)主管单位对申请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批的报告。

  (2)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管理章程。  (4)公司法人代表任命书或聘任书。

  (5)验资证明。  (6)注册及经营地点证明。  (7)拥有或受托管理物业的证明材料。  (8)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9)其他有关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商独资),除需提供内资企业申报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合资或合作项目议定书、合同等文件副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外商独资企业应委托本市具有对外咨询代理资质的机构办理申请报批事项。  私营企业除补充个人身份证明和待业证明等有关资料外,其余资质资料大体相同。

  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成立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领到资质审批文件后,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才能对外营业。

具体程序包括:  (1)根据上述成立条件,准备材料和文件。  (2)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法人注册登记和开业登记。

  (4)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以及到公安机关(或授权单位)进行公章登记和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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