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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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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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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承担责任方式不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保证方式的认定一般保证: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1)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推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2、保证人的权利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行使的情形:(1)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一般保证:(1)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同4、保证责任的免除一般保证:(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相应免除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5、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6、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一般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一、担保人期限是多长时间担保责任不同,担保期限不同。

首先是一般保证的担保期限;一、一般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注: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适用担保期间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2、保证期间不因任何原因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无约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债权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债务转让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限未约定的。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限,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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