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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房产交房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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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房产交房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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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7.49亿人,人均住房33平方米,商品房均价6300元/平方米,按此估算,城镇住房共247.2亿平方米,全国住房总价值156.3万亿元,按1%税率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收入共计1.6万亿元。

考虑一定比率免征,实征房产税收入还要再打折扣,不足以完全替代土地收入。按照目前土地收入下降趋势推算,到2017年土地收入将减少到1.5万亿元左右,相当于可征收房产税总额,而很多地方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会更早一些下降到不及可征房产税收入的程度。

[1]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2012年8月12日,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

2013年7月,房产税改革扩围有可能下半年落成,杭州也许成为第三个征收房产税的城市。

二、抵债房产交房产税吗

北京一家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中,房屋占一定比重,对于该类房屋若未过户未取得产权,持有期间是否也应该缴纳房产税?如果从价计征,房产原值如何确认?因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一定等于房产的实际价值或坪估价值。

如果该房产出租,是否应从租计征?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正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按照上述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于抵债资产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的人账价值计价缴纳房产税。

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九条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人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另外,参照《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

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房,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账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开征房地产税已是大势所趋、箭在弦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全国人大、财政部表示“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

三、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中有房产,但无法取得权证或尚未过户,企业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1、《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抵债取得的房产,无法取得权证或尚未过户的,属于产权未确定的房产,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9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此,抵债而来的房产应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来核算房产原值。还需注意,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综上所述,企业抵债取得的房产,还没有取得或者还没有过户的都属于产权未确定的房产,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因此,抵债而来的房产应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来核算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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