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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建成2年以上的违法建筑也可能被强制拆除!

问题描述

速看!建成2年以上的违法建筑也可能被强制拆除!
1个回答

近年来,全国正在开展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然而,部分人员认为,只要违法建筑建成2年以上,政府就不能强制拆除了,因为《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观点是否正确呢?汪律告诉大家,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下面分析错误的原因:

《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上述观点之所以错误,就是因为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违法建筑在拆除或者变成合法建筑前,始终处于继续的违法状态,此时2年的处罚期限并未开始起算,政府和有关部门随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有观点认为,违法建筑只是建设违法建筑物这个行为的结果,不应当认定为《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终了之日”的“行为”,应当以建设行为结束之日起算2年期限,因此建筑物建成2年以后就超过了处罚期限,不能再作出强制拆除的处罚决定。

该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实务中被采纳的情形比较少,也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发布的《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的案例六的观点相违背(附在文章末尾,感兴趣的可以看看)。

综上,违法建筑即使建成2年以上,也存在非常大的被强制拆除的风险。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辛辛苦苦几年或一二十年才建成的房屋,一旦被强制拆除,打击一定是异常巨大的。

因此,汪律建议您,不要抱侥幸心理,更不要被错误的观点误导,以免追悔莫及。

 

附:《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案例六:沈某某诉贵州省黄平县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

  裁判结果

  ……

  典型意义

  本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有当事人误以为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以行为开始之日起算,认为违法行为持续两年即超过追诉时效,不会被处罚。

本案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规定的内涵,对于促使违法占地行为人放弃侥幸心理,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保护耕地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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