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1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术语
2.1老年人The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自理老人TheSelf-care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介助老人TheDevice-aided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介护老人TheNursing-cared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老年社会福利院SocialWelfareInstitutesfortheAged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6养老院或老人院HomesfortheAged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7老年公寓HostelsfortheElderly
专供老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或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8护老院HomesfortheDevice-aidedElderly
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9护养院NursingHomes
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10敬老院HomesfortheElderlyintheRuralAreas
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吃、穿、住、医、葬)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11托老所NurseryfortheElderly
为短期老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
2.12老年人服务中心CenterofServiceforthe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或单项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
服务
3.1膳食
3.1.1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老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老人的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及其它特殊饮食。
3.1.4为有需要的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所有介护老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委员会,征求智力正常老人及其他老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1.6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护理
3.2.1自理老人
3.2.1.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坟、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3.2.1.2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1.3协助老人整理床铺。
3.2.1.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1.5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1.6督促老人洗头、理发、修剪指甲。
3.2.1.7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2介助老人
3.2.2.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2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3.2.2.3协助老人整理床铺。
3.2.2.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2.5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2.6协助老人洗头、修剪指甲。
3.2.2.7定期上门理发,保持老人仪表端正。
3.2.2.8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2.9搀扶老人上厕所排便。
3.2.2.10I°褥疮发生率低于5%,II°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
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2.11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3介护老人
3.2.3.1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3.2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3.2.3.3整理床铺。
3.2.3.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3.5帮助老人起床穿衣、睡前脱衣。
3.2.3.6全身洗澡,每周2次。
3.2.3.7定期修剪指甲、洗头。
3.2.3.8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3.9定期上门理发,保持老人仪表端正。
3.2.3.10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3.11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
3.2.3.12帮助老人排便。
3.2.3.13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3.14I°褥疮发生率低于5%,II°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
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3.15早晨起床后帮助老人洗漱,晚上帮助老人洗脚。
3.2.3.16视天气情况,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3.2.3.17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4帮助老人办理到异地的车船票。
3.2.5特别保护女性智残和有精神病的老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2.6对患有传染病的老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老人为原则。
3.3康复
3.3.1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1次。
3.3.2为老人定期检查身体,每年1次。
3.3.3医护人员护理定期定时。
3.3.4组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老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的学习。
3.3.5医护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确保每周开展两种以上康复活动。
3.3.6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3.3.7制定年度康复计划,每周组织老年人开展3次康复活动。
3.4心理
3.4.1为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组织健康老人每季度参加1次公益活动。
3.4.2每周根据老人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3.4.3与老人每天交谈15分钟以上,并作好谈话记录.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老人的自信状态。
3.4.4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开展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老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
根据老年人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不定时地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发展贡献余热。
3.4.5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新入住老人顺利渡过入住初期。
管理
4.1机构证书和名称
4.1.1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4.1.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或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再另起字号;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应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2人力资源配置
4.2.1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4.2.2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有1名大专学历以上、社会工作类专业的专职的社会工作人员和专职康复人员。
为介护老人服务的机构有1名医生和相应数量的护工。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数量以能满足服务对象需要量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项目为原则。
4.2.3主要领导应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无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4.3制度建设
4.3.1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4.3.2有与入院老年人或其亲属、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
4.3.3有简单介绍本机构最新情况的书面图文资料。其中须说明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加入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
这类资料应满足服务对象使用。
4.3.4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长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
4.3.5建立入院老人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记录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老人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4.3.6有全部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结构图。
4.3.7有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
4.3.8严格执行有关外事、财务、人事、捐赠等方面规定。
4.3.9各部门、各层级应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确保安全,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4.3.10护理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护理、康复措施的落实,严禁发生事故。
4.3.11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既要逐项分计,又要适当合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4.3.12有工作人员和入院老人花名册。入院老人的个人资料除供有需要知情的人员查阅外应予以保密。
4.3.13严防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走失。为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以便老人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4.3.14对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老人有约束保护措施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
4.3.15有老人参与机构管理的管理委员会。
4.3.16长期住院的"三无"老人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并办理有关保管服务的手续。
4.3.17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佩证上岗。
设施设备
5.1老人居室
5.1.1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m2;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m2;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m2;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m2。
5.1.2根据老人的实际需要,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毛巾架、毯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梳妆镜、洗脸盆、暖水瓶、痰盂、废纸桶、床头牌等,介助、介护老人的床头应安装呼叫铃。
5.1.3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5.2饭厅应配设餐桌、坐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5.3洗手间及浴室应配备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坐便器、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5.4有必备的洗衣设备,应有洗衣机、熨斗等。
5.5建有老人活动室。有供其阅读、写字、绘画、娱乐的场所。该场所应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和棋牌。
5.6有配置了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5.7有接待来访的场所。接待室配备桌椅、纸笔及相关介绍材料。
5.8室外活动场所不得少于150m2,绿化面积达到60%。
5.9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5.10有1部可供老人使用的电话。
5.11根据老人健康情况,必须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不设医务室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合同。
合同医院必须具备处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能力,能够承担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任务。
5.12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取暖、通讯、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5.13保证水、电供应,冬季室温不低于16℃,夏季不起过28℃。
5.14生活环境安静、清洁、优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顶棚、墙面、地面、桌面、镜面、窗户、窗台洁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2014年1月24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执行日期:2011-07-01 颁布日期:2011-06-2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执行日期:2018-12-09 颁布日期:2018-12-0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0-04-20 颁布日期:2000-04-20 文号:建标[2000]8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12年12月28日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
一般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相片为通过数码照相采集的申领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不着制式服装,不佩戴头巾、耳环、项链等饰品,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尽量深色着装,不能穿蓝色或白色衣服。背景色为蓝色或白色。图像文件要求数字相片为jpg文件格式的压缩图像,压缩品质系数85(取值0~100),一般相片的文件容量在40~50K之间,该图像长宽规格为:567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四条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以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2011年7月1日实施)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3-05-01 颁布日期:198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有什么1、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
非法占用土地罪立案标准:1、一次性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等等。
联系方式:010-8512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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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6-1 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6-1 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 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1.3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2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