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听到一句话:娶了媳妇儿忘了娘,当然这只是一句玩笑话,通常是妈妈对儿子的一种调侃。
但有时候,这句话说得也很现实。尤其是在长大成人后,组建了自己的小家,有的儿子与母亲之间的关系不再那么亲密,随着时间的推移,妻子和孩子成为最重要的人,考虑身后利益的时候,很自然会忘记母亲的那一份。
上个月,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北京的杨某生前写了一份说明,大意是:若自己离世,妻子和儿子具有自己房产的继承权。年过九十的老母亲不认可这份“遗嘱”,遂将儿媳妇和孙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产中16.7%份额的折价款。
那么,这份“说明”究竟算不算“遗嘱”?这中间还有哪些隐情?老母亲最后继承到儿子的房产了吗?咱们接着往下看。
杨某的房产位于北京市,一直以来,都是杨某和妻儿共同居住在內。他的父亲于1978年去世,母亲张婆婆在1992年的时候改嫁了。
其实,这套房子原本是张婆婆承租的公房,房子的所有权于2002年才登记在杨某名下。
2016年,杨某缠绵病榻多年,写下《关于房产权的说明》,载明:“某房户主杨某,1998年买下产权。该房原为我母张婆婆所有,92年母亲二婚后,全家开了一次会,会上长兄提议该房归本人所有,与会的大嫂、二兄、三兄均无异议。
但本人一直到98年即距那次会议6年后才在房改后买下此房,这6年期间,各位当年参会的人都坚持92年的会议精神,并对我买下房产权没有异议。
故此本人是该房的产权所有者早已成定局,20年后本人不接受任何对该所有权的新说和新所为。本人身体不佳,若有意外,配偶和儿子对该房享有继承权”。
2018年,杨某去世,房子被杨某的妻子和儿子继承。
没有拿到继承权的张婆婆,并不认可儿子写的《说明》,她的大儿媳妇儿也证明并没有参加过家庭会议。张婆婆表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承租人变更成了儿子杨某,之后杨某购买了房子,也一直没有告诉自己。
直到2015年,自己才偶然得知此事,并因此与儿子产生分歧。
虽然张婆婆一直对承租人更名之事耿耿于怀,但因为杨某是自己的儿子,并且自己年事已高,没有精力再去追究当年之事,所以,她认可这个房子是杨某的遗产,并主张继承。
懂得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遗嘱,应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那么,杨某的《关于房产权的说明》究竟算不算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定,这个房子是杨某和妻子婚后购买所得,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死亡后,这个房子的一半归杨某妻子所有,另一半属于杨某的遗产。
而杨某妻子提交的《关于房产权的说明》证明杨某留有遗嘱,经鉴定为杨某亲笔所写并签名。从内容上来看,明显是杨某生前对其所有的房屋份额所做的个人处分,在其去世后发生法律效力,符合自书遗嘱的性质。
该说明排除了其妻子和儿子之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利。在杨某去世后,其妻子和儿子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杨某对涉案房屋的处理意见,应当予以尊重并遵照履行。
最后,法院驳回了张婆婆继承房产中16.7%份额折价款的要求。
很多时候,说情说不通,说理又理不清,而法律是明文规定,讲究证据,是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判断与判定的。
关于杨某的做法,我们没有身处其中,无权评论。但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遗嘱的重要性,房子理应归谁不重要,重要的是房主想要给谁,规范的书写遗嘱,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得不说,为了家人和睦,减少纠纷,懂得相关法律,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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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你好,是否能退这需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约定是否合法的。
您好,您这边具体是什么情况的呢
孩子受伤时是否报警了?可以收集好证据,起诉进行索赔
关于旅游维权,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安全;可以用手机录音,保留相关证据,旅游结束后,到旅行社进行反映求得解决,或者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或者到消协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实在不行直接报警,寻求帮助。
没有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开除员工可以要求赔偿,协商解决,若不给予赔偿,则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维护个人的权益。 一、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 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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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被培训机构骗了钱的,可以向教育局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除了投诉,受害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诉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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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证据,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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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产生纠纷时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收集相关证据去法院起诉。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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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可以直接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