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调整方法包括: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核定,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应取得的销售收入为16000万元(4000÷1000×400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万元(16000-12000),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90万元[(4000-1000)×33%]。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属于虚假申报,该行为属于偷税行为,至少应当处以0.5倍罚款495万元(990×0.5)。
筹划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4号)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对关联企业一方作出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调整,应允许其关联企业作相应调整。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规定,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涉及其境内、外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逐级上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核。
经调查,乙公司2006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000万元,购进甲公司产品的90%已经结转成本。根据上述避免重复征税的规定,乙公司购进甲公司产品的计税成本应当确定为16000万元,当年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00万元[(16000-12000)×90%],并申请退还多缴的企业所得税1188万元(3600×33%)。
根据上述情况,甲公司和乙公司及时采取了以下两条应对措施:
一是向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补缴企业所得税990万元。同时向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关联交易在总体上并没有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后果(1188>990),因此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
二是根据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的规定,将乙公司需进行相应调整的依据、内容、期限、具体计算及退税申请等,书面上报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甲公司提出的意见,对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重新进行了认真研究,最终确定甲公司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不属于偷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实际罚款2万元。
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同意退还乙公司2006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1188万元。
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采取了正确的应对措施,从而避免了至少1681万元(1188+495-2)的损失。
点评
在本案例中,当甲公司面临补税和罚款时,提出的应对措施不是围绕甲公司进行,而是抓住关联交易这一问题的要害,通过乙公司申请“避免重复征税”,来间接挽回补税的损失,并且直接避免了甲公司按偷税进行处罚,这一应对策略属于税收筹划领域的“围魏救赵”。
公司大股东变更员工劳动合同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关系直接按照原有的合同。但如果大股东想要辞退公司原有的老员工就要和这些员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还要赔偿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协商不一致而辞退员工的,就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联系是什么总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还可是子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有时,总公司派遣可以控制的高管人员来担任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或财务总监。从而实现间接式的控制。具体如下所述:对于这个问题,子公司虽然是总公司的子公司,但是,这个子公司却是完全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从法人地位上双方是平等的,因此,子公司应实现独立法人经营,也就是说,总公司是不能直接予
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1)全资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2)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
分公司若是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若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1、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单独的主体资格,享有自己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则不具有自己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2、二者的名称称谓不同。分公司不具有单独的名称,子公司有自己单独的名称。3、经营范围不同。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子公司可以自行选择经营范围,一般无限制。
首先,需明确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是一个新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一般拥有子公司较多的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在哪里他们在各个方面都是不同的。从含义上就有不同,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1)分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
注册分公司有什么资料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纳税区别
法律分析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纳税具有如下区别: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2、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要与总公司的汇总计算并缴纳,而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单独核算;3、其他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一、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可以不独立核算,所得税可以在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1、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子公司应当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在注册地缴纳税款,并适用按月(或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规定。设立为分公司后,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执行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资料,向当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分公司应由总机构收集整理资
1、集团分公司可以汇总交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2、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也可以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视情况而定:
甲方: 地址: 电话: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双方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在 重庆 设立和运营 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 分支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特签订以下协议:一、 甲方的权益与义务: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在工商部门代为设立分公司的必要文件,并授权乙方代为办理设立手续。2.在分公司设立后,甲方应将有关分公司的工商手续提供给乙方,并授权
一、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样1、母公司作为大股东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经营决策权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在母子公司管理的地位和作用上,母公司是处于主导地位,子公司是处于受控地位;2、在法律关系上,母子公司的关系是各自独立的、平等的;在产权关系上,母子公司的关系是法人控股股东与企业法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按出资额享受出资人权利并承担有限责任;3、在内部管理关系上,母子公司存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
一、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别应该如何承担债权债务在通常情况下,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通过有限责任原则成立的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它们相互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经济上,它们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资金、技术、品牌、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发展战略上,母公司都控制和管理着各子公司,但一旦发生债务关系,根据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却只能由各该子公司独立对其债务负责,母公司不承担责任。这样,如果子公司破产,而其破产财产又很
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
子公司和母公司分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除非是母公司的行为导致子公司手损失,母公司才需要承担责任。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控股或控制经营权的关系,所以可以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具体如下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