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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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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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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纠纷一般诉讼时效:3年一般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3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房地产纠纷特别诉讼时效:1年特别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1年,超过1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房地产纠纷最长诉讼时效:20年最长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20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综上所述,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最长时效则是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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