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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让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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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让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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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当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数个被告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当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案例

   徐某与胡某在河北发生交通事故,胡某死亡,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责。案涉事故全责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在山东的保险公司,商业险投保在浙江的保险公司,徐某住址为山东。

胡某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在浙江的管辖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本案中事故发生地河北地区的法院、被告所在地山东和浙江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都会选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但在本案中,河北、山东、浙江的赔偿标准不一样,所以在不同的法院起诉,原告得到的赔偿金额差距很大。

比如浙江的经济比较富庶,那么赔偿标准就比较高,在浙江的管辖法院起诉就能得到更多的赔偿金额。 

 

发散思维

   本案中被告若主张应在事故发生地起诉而提起管辖权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因为在浙江的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受害人选择赔偿标准比较高的管辖法院。

 

案情小八卦

   考虑到保险公司自身的强势地位,本案被告代理人没提管辖权异议,但在庭审过程中,还是向法官释明了本案被告有三个,所在地各不同,但原告选择其中一个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即选择了赔偿标准最高浙江的法院管辖。

鉴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本就具有争议,因此在判决中应当也会适当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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