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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入住小区多年,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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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入住小区多年,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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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时间和条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

实践中,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 10 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因此,在本案这种情况下,应首先选出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沟通,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做好相关筹备工作。

开发商不配合可以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业主可以自行组织筹备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只要其程序和表决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部门应予以登记备案。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业主委员会本身就是业主自治组织,只要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成立的,相关行政部门应予以备案。

在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相关部门也应发挥积极指导作用,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在这个过程中不作为,业主可以对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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