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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动产抵押权哪些意思,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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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动产抵押权哪些意思,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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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本条就是“流入浮动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在流入前已设有抵押,流入后负担浮动抵押权,而发生同一物上存在两个抵押权受偿顺序问题规则”的规定。

此时,如果已设有抵押权的动产在交付后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就具有了超级优先权,即使其设立时间在后,也享有最优先的顺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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