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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医疗保险缴费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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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医疗保险缴费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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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清远市医疗保险缴纳基数下限为2408元,上限为12040元。

缴费比例

清远市医疗保险缴纳比例统一为: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7.5%

缴费额度为缴费比例乘以缴费基数,所以缴费额度为:

个人:48.16-240.8

单位:180.6-903

单位与个人相结合缴交:

由单位与员工负责缴交医疗保险费用(单位与员工按各自承担比例相结合缴交医疗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1、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正常缴费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时,其已退休的职工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费按《清远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府办[2001]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后退休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缴费年限为1O年,不满1O年的,退休时由单位按其缴费基数的6.5%一次性补足,其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1O%划入个人帐户。

2、本补充规定前已退休的破产、撤销、解散、转制的单位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为1O年;不足部分由单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5%一次性补足,其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10%划入个人帐户。

破产、撤销、解散、转制的单位办理30年工龄(含养老,视同缴费年限)以上,5年内(含5年)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时,职工的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补足1O年;其中,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按单位缴费6.5%、个人2%补缴,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年限按单位6.5%补缴,个人不补缴。

个人补缴2%部分全部划入个人帐尸,单位补缴6.5%部分的10%划入个人帐户。

3、失业人员领完失业保险金后,中断2个月以上办理医疗保险缴费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基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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