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占道经营流动摊点规范管理的建议
提案者---李
近年来,我县在县委、县政府强有力地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全面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使全县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但在我县县城部分地段仍存在有违规占道经营和流动摊点等行为,“脏、乱、差”的现象未能得到有效治理,堵车、争吵等事件时有发生,与我县城镇建设的大环境格格不入。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文明的要求,占道经营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城市文明程度的提升,制约了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步伐。因此,我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把取缔占道经营和流动摊点作为加快我县文明之城、生态之城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
一、占道经营和流动摊点的危害
1、严重占道经营,弱化了城市交通功能。占用公共通道,街巷杂乱无章,沿街店面的经营者占用人行道,流动摊点经营者充斥机动车道,车辆交通经常阻塞,行人不安全因素诸多;
2、污染了市容环境。许多饮食店,流动摊点不但占道经营,而且人为制造的垃圾、污水随处可见,严重影响城市卫生;
3、许多不规范早餐点卫生条件比较差,无论是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还是经营的早餐卫生状况令人担忧,居民的健康得不到
4、存在偷税漏税、侵占公共利益等现象,影响公平竞争。
二、几点建议
占道经营是一个社会问题,单纯靠城市管理部门取缔和突击整治的方法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又容易引发执法纠纷和社会矛盾。
为此,从我县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部分城市的先进经验和成功作法,特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加强宣传和引导文明经营、守法经营和理性消费、文明消费,并加大对查处和取缔无牌摊贩乱摆卖及饮食店档占道经营以及无牌摊贩乱摆卖危害性的宣传;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大力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提高流动摊点经营者对占道经营违法性的认识,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管理环境,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2、加快各类市场建设。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快规划建设一批小集贸市场、餐饮小吃一条街、步行商业街等专业市场,引导商户实行集中管理,形成有特色、有规模的专业市场。
3、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占道摊点入场经营。对下岗职工、农户及其它困难人员,除了在税收上给予一定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其资金困难、竞争力弱的实际情况,采取降低摊位租金费用等措施,降低入场门槛,尽可能保证他们进得去,留得住。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摆摊占道经营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摆摊占道经营影响道路通过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各地的处罚标准不一样,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城管条例,具体罚款金额根据实际违法行为的程度认定。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商贩占道经营可以拨打12319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城管部门投诉举报。依照相关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等方面。《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关于加强警车和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的函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1998-11-16 颁布日期:1998-11-16 文号:法计[1998]25号
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执法管理工作方案当前,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在岛内城乡结合部、人行天桥、公交车站、繁华商业区以及鼓浪屿旅游景点等,尤其在节假日、上下班高峰期和夜间较为突出,有些还形成了一定市场。有的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有的噪音扰民,有的还造成环境卫生脏、乱、差,还有的流动摊贩强买强卖、以次充好等。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与我市文明城市的形象极不协调,
流动商贩占道经营可以拨打12319城建服务热线举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违反市容市貌规定和当地管理规定的,属于违法。
你好,可以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 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
占道经营归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占道经营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规占道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经多次警告仍然占道经营的,处以罚款、没收经营物品。
向省长信箱反映 ,应该有帮助
有人占道经营可以拨打城管执法的举报电话投诉,占道经营属于城管部门管理范围。法律规定,占道经营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占道经营违反什么法律占道经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占道经营违反什么法律的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
流动商贩占道经营,可以拨打12319进行举报。12319是城建服务热线,是国家建设部和信息产业部确定的全国建设行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涵盖公交、供水、燃气、供热、违章建筑等各个方面。主要处理肆意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堵塞城市交通和视线,产生大量垃圾和污水,造成城市“脏乱差”现象严重,使城市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严重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
摆摊占道经营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摆摊占道经营影响道路通过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各地的处罚标准不一样,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城管条例,具体罚款金额根据实际违法行为的程度认定。
摆摊占道经营的处罚标准是,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摆摊占道经营的,责令摊贩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且可以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
摆摊占道经营的处罚标准是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由其责令摊贩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且可以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经营者以次充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
城管一般没有执法权,但是城管可以通过相应的政府机关进行授予取得执法权,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