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小知识
1、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自2014年7月1日我省修订后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失业保险待遇包括:(一)失业保险金(定期待遇);(二)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三)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六)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2、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需提醒申请人注意的是: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缴纳失业保险欠费记录并已办理停保手续方可办理。
3、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领取失业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珠海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港澳台人员出具《来往内地通行证》);
3.《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注明失业性质及解约时间);
4.本人市民卡(无市民卡的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之一的存折或借记卡)。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参加医疗保险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在失业保险关系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5、新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
答: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
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104元每月。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如何办理按月领取登记手续
答:失业人员应当凭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求职证明(无相关证明的,书面说明求职情况或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登记手续。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登记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将停发失业保险金。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
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申领。
8、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外省内户籍人员,如想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如何办理
答:
1、申请人带所需资料到我市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2、我市社保经办部门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后向申请人出具《珠海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3、申请人带所需资料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对方机构同意转入后,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4、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在收到对方社保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出转移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寄给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归档保存。
9、在市外参加失业保险的我市户籍人员,如想回珠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办理
答:
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书面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符合条件的,养老失业待遇核发部门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4、失业保险待遇核发部门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和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后,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10、哪些情况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1、认定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1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哪几种情形
答: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失业补助如何计算
答: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本条例施行前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参保状态,本条例施行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与本条例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
2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满十二个月的,其中的十二个月缴费时间与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施行前缴费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14、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省外户籍失业人员,要求不在我市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该怎么办
答:可以向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一)生育津贴:按本人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二)生育医疗费:按医院发票的金额支付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平产生育的,生育医疗费总额不得超过600元;剖腹产的,生育医疗费的总额不得超过1200元;一胎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的生育医疗费不得超过500元。超过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生育医疗费应当按物价部门
1.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为梅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求职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随失业金按月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停发求职补贴),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3.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缴费年限领取不同时长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本人不需缴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一次性领取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具体标准如何规定?(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
二、我国失业保险的主要政策我国从1986年开始建立和实施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覆盖范围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二)基金来源失业保险金主要由单
调整对象为2月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此次调整后,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有18978人次受益,补发金额约273万元;物价补贴9426人,补发金额约28.5万元。【失业保险相关推荐】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申请登记告知事项一、单位应在与职工(含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申请登记。二、单位劳资人员为失业人员申报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申请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1.失业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务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因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须知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一)申领条件深圳市户籍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1、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2、在深圳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3、失业后按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4、原工作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二)待遇项目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三)提供的材料1、填写《
失业保险待遇一、享受条件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二、享受期限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
法律分析:失业补助金不是一次性到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失业补助金不是一次性到账的,都是按月发放的。失业救济金是指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和劳动收入后,等待就业期间,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是需要按照规定定期领取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
失业保险超过60天,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中对申领期限有着这样的规定:失业人员未在规定的60日之内办理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当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法律分析:需要下列材料:1.单位辞退证明;2.本人身份证明;3.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4.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5.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以现金为基本形式的各种帮助。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救济、失业救助和补充失业津贴等。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实际缴费年限满1年以上,未计算过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参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其数额按照其参保缴费时间长短计算,连续参保缴费每满1年,按当地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东莞生育保险待遇调整一、终止妊娠后生育津贴调整1、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产假天数按15-30天计算;2、怀孕满4个月但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产假天数按42天计算;3、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产假天数按75天计算;二、产前结算调整1、产前结算标准,从去年的1050元调整到1200元2、分娩费用:a、市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800元;b、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800元
一、社保局规定办理失业报备。这需要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办理报备不直接对失业本人。如果办理总人数超过8名,公司人事部还得提前通知社保局预约报备。公司随后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应向离职人员转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回复的审核意见。二、社保局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要求个人具备相应条件:1、不是个人原因失业的。2、已办理失业登记的。3
[案例描述]王某于1999年失业以后,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2001年7月,王某找到工作,重新就业。但是他隐瞒已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领失业保险待遇累计2万余元,后被社保经办机构发现要求其返还,但王某拒不退还已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因此,社保经办机构对他做出了4万元的罚款处罚决定。王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案例分析]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做出骗取的
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1.员工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在本市已办理失业登记,本人有求职要求。二、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
除强制交纳的交强险外,车主还可以投保一些汽车商业保险,以备不时之需。那么,汽车商业保险包括哪些?1、车辆损失险(车损险)负责赔偿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自然灾害: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意外事故: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
东莞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申领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2、符合享受东莞失业保险待遇条件;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进行自主创业等等。申领资料: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2、身份证或社保卡;3、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未换领社保卡);4、出生证(申领失业生育补助需提供);5、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纳税证明(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提供);6、国家职业资格证、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