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明涉嫌性侵养女”一案受到网络热议,2019年4月8日,其养女向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报案称其被鲍某明性侵长达三年,之后被警方立案侦查,一时间网络舆论产生轩然大波。
近段时间来“性侵”、“强奸”、“猥亵”等犯罪字眼充斥各类新闻,三者究竟有何区别?刑法是如何认定的?
“性侵”,从文义解释,系性侵害行为,广义而言,性侵应当包括一切有明确侵害对象的,以达到自身性满足感或心里刺激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13年10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已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已废除)等。”
从法律法规层面而言,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既包括了对其直接实施的强奸、猥亵行为,也包括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
当然该《意见》仅针对相关人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但至少能够得出结论,从立法原意而言,性侵与强奸、猥亵等行为并非并列概念,而是涵盖了相关行为的上位阶概念。
“强奸罪”属的刑法自然犯,我国刑法典对于强奸罪的相关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客观行为要件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对于明知系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违背其意志,均构成强奸。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强奸罪的既遂标准根据受害人年龄有所区分:针对幼女而言,认定强奸罪既遂以性器官接触为标准;针对幼女以外的其他女性,认定强奸罪既遂以性器官插入为标准。
综上,“强奸”行为也即传统意义上的强制发生性关系。
“猥亵”行为,即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的,除了性交之外的其他淫秽行为。主要规定在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本条客观行为具体规定为“强制猥亵他人”,刑九修正案将强制猥亵行为的犯罪对象扩大至男性,即对男性的强制猥亵行为也应当入刑,这无疑系对传统性犯罪客体认定的重大突破。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尚规定有侮辱罪,即侮辱妇女。其与“猥亵”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猥亵行为要求以暴力、胁迫行为强制发生,而侮辱罪无此要求;
其次,猥亵行为要求以直接接触的性骚扰为行为构成要件,如对他人身体的触摸、亲吻以及手淫等,而侮辱行为常不包括对受害人身体的直接接触,以故意刺激受害人性羞耻心理以达到满足自身心理刺激为要件,比如淫秽语言调戏妇女、向妇女暴露性器官等等;
最后,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强制猥亵罪包括男性,而侮辱罪的犯罪对象仅有女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性犯罪,受害人往往因各种原因未及时报案、未固定证据,而使得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司法救济。因此,对于受害人,在发现遭受性侵害时,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如可能遗留有侵害行为人DNA的衣物、床单;
对于猥亵、侮辱行为,应当及时留存视频、录音等影像资料证据),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不要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对于性侵害行为要勇敢说不。
作者:段炎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职律师。
“鲍某明涉嫌性侵养女”一案受到网络热议,2019年4月8日,其养女向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报案称其被鲍某明性侵长达三年,之后被警方立案侦查,一时间网络舆论产生轩然大波。近段时间来“性侵”、“强奸”、“猥亵”等犯罪字眼充斥各类新闻,三者究竟有何区别?刑法是如何认定的?“性侵”,从文义解释,系性侵害行为,广义而言,性侵应当包括一切有明确侵害对象的,以达到自身性满足感或心里刺激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性侵和强奸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性侵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只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2、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性侵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只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
1、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最大的区别:强奸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强奸。2、《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
在目前情况下,也不能将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局限于性交行为,对于性交之外的肛交、口交等进入式的性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以下解释指《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一词,理论界有一定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争议更大。认识相对一致的主要有:(1)对传统意义上的提供性交服务并收取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卖淫。(2)
四名主要的犯罪分子,先跟二家医疗美容机构勾结,在网络发布招聘“商务伴游”、“私人助理”等信息,招募受害女性。当应聘者来后,告知其需要整容,并提供网络贷款,费用报销等承诺,诱使受害人贷款并去二家医疗美容机构整形。整形后,恶势力成员(本案认定27人)以检验工作能力为名,侵害女性,在检验期间提出过份请求,事后以大客户不满意,公司由此受到经济损失为理由,逼迫受害人离职。并将受害人转给组织卖淫的成员,继续犯
性侵和强奸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性侵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只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2、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如果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迟报,漏报等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强奸罪量刑: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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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明确:在目前情况下,也不能将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局限于性交行为,对于性交之外的肛交、口交等进入式的性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本栏目再解读:“进入式”的性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从列举的“肛交”、“口交”方式理解“进入式”,进入人体相对闭合的器官。而像“手淫”和“乳推”等相对于“开放式”应被排除在外。《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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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强奸,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强奸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性,再者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强奸罪的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女性同性强奸的,女性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还有就是必须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而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了,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
首先不是工伤,其次如果死亡原因与厂方有因果关系,则厂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1、 年 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江某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遂与江某某女友李某某(另案处理)商量,一起到 县将李某某的微信好友陆某甲、梁某甲带离 县,然后向二人工作的某某按摩店老板敌某某和李某某索要赎金。 年 月 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电话邀约被告聂某、刘某某后,驾驶 号微型车载被告人江某某李某某等一行七人从 出发前往 县。到达 县后,由李某某先到 按摩店将陆某甲、梁某甲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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