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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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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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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

本条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是这次修改民法典新增加的一个内容,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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