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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之:医疗费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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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之:医疗费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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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10年1月,熊某驾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的车辆撞伤骑电动自行车的吴某致10级伤残,交警认定熊某全责。

吴某应得赔偿包括:医疗费3.5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余元、营养费820元、伤残赔偿金2.8万余元、误工费9800余元、护理费2800余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车损费350元、鉴定费1300余元;其中,熊某为吴某垫付医疗费2.7万余元。

争议焦点:

1.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2.熊某垫付医疗费如何处理?

【裁判要点】

1.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吴某: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费、鉴定费等共计5.7万余元,同时在商业三责险内,吴某医疗费2.5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不计免赔(20%)扣除约定,由保险公司赔偿1.8万余元。

2.保险公司返还熊某垫付医疗费。熊某垫付的医疗费,在扣除商业三责险赔付项目免赔部分后,应由保险公司返还2万余元。

【裁判依据或参考】

1.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行政法规。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3年3月1日修改施行)第42条:“……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10日国发〔2007〕20号)第6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法释〔2012〕19号)第26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法释〔2003〕20号)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21日法释〔2001〕3号)第4条:“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

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

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第79条:“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单据为凭。

凡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或没有转院证明、未经医务部门的批准,另找医院治疗及擅自购买药品的,其费用原则上不予赔偿。”

4.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10年1月1日农办机〔2009〕47号)第36条:“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中国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第4条:“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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