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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赞助费与择校费征税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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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赞助费与择校费征税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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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从中央到地方都发布了红头文件,为征收的赞助费、择校费营业税铺平了道路。然而,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些规定不但不合法,还应取消。

姑且不谈对赞助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这种行为合法与否,先看看征收营业税的对象,即赞助费、择校费是否合理。赞助费、择校费这一收费形式是我国教育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衡出现的一个“怪胎”,它牵动着每一个家长的神经,已经成为很多家庭不能承受之重。

它的出现不仅进一步扭曲了教育资源的配置,而且造成更深层次的社会不公,使得一个良性社会健康发展的机会均等受到挑战。

它的合法性也一直受到质疑,由于地方政府与学校在这个问题上形成某种意义上的“合谋”,利益上形成共存,以及教育资源的配置短期内无法改变等,所以赞助费、择校费也一直普遍存在。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它一直存在,而否认它违规收费的性质,就像不能因为毒品交易一直存在,就认为毒品交易是合法的一样。

赞助费、择校费是违规收费,对其征收营业税也就成为无源之水。

反过来看,如果税务机关对赞助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那么势必让人产生误解,以为赞助费、择校费的收取是合法的,同时也让学校收取赞助费、择校费时更加明目张胆。

从短期来看,也许会增加一点点税收,但它是以牺牲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阻碍教育的均衡发展为代价的。

税收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强制性干预,具有权力刚性,是利用国家强制力对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因此,无论开征某个新的税种,还是对某些收入征税,都应该慎之又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这里的税收的开征,不仅仅是指开征新的税种,而且包括对某一类事项开征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这一通知,从主体上看,二者都是国务院下属的部门,不具备制定行政法规的资格条件,从表现形式上看,以一纸通知对某些事项征收营业税,也不符合规范,因而不具有权威性。

因此,赞助费、择校费已经快到寿终正寝的时候了,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这个时候出台的“通知”,不仅是不合法的,也注定是短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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