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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被起诉商标侵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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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被起诉商标侵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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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被起诉商标侵权怎么办?

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个体工商户被起诉商标侵权的案件,紧接着又接受了两家个体业主对类似案情的咨询,深感此类案件的事实虽然简明,法律关系清晰,但是作为个体业主遇到此类诉讼还是颇感困惑,认为自己就卖个小商品怎么就侵权了呢?

更想不通的是自己一共只销售了百十块钱的商品,竟然要承担几千甚至数万元的赔偿责任!鉴于此,笔者对遇到商标侵权纠纷该如何处理以及个体工商户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如何预防此类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希冀对个体工商户朋友们在处理和预防此类案件时提供些许参考。

一、为什么会被起诉商标侵权?

近年来,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强,2021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旨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高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对于我们普通民众而言,更能够保障我们在生活中买到正规渠道的商品,降低买到“山寨”货的风险。

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有很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及一些条例解释等。

做生意总是逐利的,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作为经营者,对自己销售的商品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既对消费者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不一定要求对商品的知识产权情况了解的非常清楚,但是必要的基本信息还是应当了解的。例如商品是哪个厂家生产的?厂家是否有相应的资质?

生产日期是什么时候?保质期多久?存放条件是什么?使用时有什么注意事项?有没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能否提供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相似侵权,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况就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二、商标侵权后经营者需承担哪些责任?

如果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中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经营者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实践中,实际损失一般很难认定,往往都是法院依据品牌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酌情裁定。然而,2019年最新修改的商标法已经将商标侵权的赔偿上限从2013年版本的300万提高到500万了。

因此,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应当引起个体经营者的重视。

三、被起诉后个体经营者应当如何准备答辩策略?

首先,应当明确是否存在销售案涉商品的事实。一般商标权人都会在取证的时候委托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证明被诉个体经营者销售过案涉侵权产品。

个体经营户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可以要求法院一并邮寄对方的立案证据,证据一般包括商标权属证明、商标知名度的证据材料、侵权事实(销售侵权产品)的证据材料,一般都是公证书,里面载明的公证员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

个体经营者可以核对收款记录及开票(或收据)的记录,明确是否销售过案涉产品。另外,是否是两个公证人员一起来公证的,可以查看店内监控确认公证程序是否存在问题,程序性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最核心的还是明确否存在销售案涉商品的事实。

其次,商标权人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故销售产品是否侵权的举证责任在商标权人一方。

可以比对是否构成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如上述第一大点论述,大多数情况都是构成相似侵权。

再次,重点准备能够证明案涉产品有合法来源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进货合同、付款记录、发票或收据、厂家营业执照、厂家商标权属证明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之规定,如果能给举证证明案涉产品的合法来源,经营者可以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可以准备实际进货和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证据材料,举证证明实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较小及己方的过错程度,即便需要最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尽量少地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结合案情,主动和解、调解,也是很好地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个体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过程中注意的事项

作为经营者,对自己销售的商品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仅仅比对进货价格,还要综合了解产品的情况,了解产品的生产企业,是否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使用的商标是否有权属证明,最好能在采购合同上约定:“如因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问题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厂家追偿”等相关合同条款。

与此同时,还应当向供方索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保留付款凭证,索要发票或收据等相关材料,做好进销存的管理。

五、附相关案例

经查,包括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内的一些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均把“经营者能够说清产品合法来源即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主流裁判观点。

1.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2207号判决书:“本案中,被告称被控侵权产品自户县云涛百货商店采购,并提供销货清单、付款凭据及户县云涛百货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该销货清单虽无法印证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采购批次,但结合本院同期审理的原告起诉其他销售者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户县云涛百货商店出具情况说明,认可另案数名鄠邑区销售者所售雕牌透明皂均由其提供,因本案被告亦在鄠邑区经营,故可以认定本案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自户县云涛百货商店采购。

同时,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对涉案产品了解的专业程度相对欠缺,以其采购、销售的市场交易习惯来讲,其提供的证据可以显示所售产品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故被告主观并无过错,其作为个体工商户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仅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723号判决书:“本院认为:1997年7月21日,福达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文’注册号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福达公司有权就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本案福达公司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上诉人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经本院查明,上诉人从三华洞庭批发部购买刀片品牌虽载明是‘琢木鸟’,但之后该批发部又作出证明,说明系笔误。上诉人先后提交了销货单及‘证明’,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三华洞庭批发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之规定,由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侵权产品来源于三华洞庭批发部,故其赔偿责任依法可以免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六、结语

个体经营者遇到商标侵权起诉的情况,要从源头着手,规范经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防患于未然。遇到具体情况也可以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如果条件允许,请一个法律顾问是更好的选择,可以全面把控法律风险。

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

苏林律师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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