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系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用工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追偿,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梁某为A劳务派遣公司员工,2015年10月被派遣到B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5年12月1日,梁某在楼梯口踩空后摔伤,导致右跟骨前缘骨折,经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梁某受伤时A劳务派遣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对工伤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梁某认为其为A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B公司工作的员工,因此,其发生工伤事故理应由A、B公司承担责任,便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劳务派遣公司与B公司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万余元。
B公司诉称: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承包服务合同》,该合同对服务费用的明细作了详细的约定,费用中包含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费用,但梁某受伤时,A劳务派遣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
此外,《承包服务合同》还约定了由A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服务人员的工伤补偿等事宜,因此,在梁某未能提供我司在其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梁某的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A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最终,仲裁委裁决梁某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已作了明确的划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综上可知,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系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用工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应由劳动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追偿,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本案中,B公司给付A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用中包括了被派遣员工的社保费用,且B公司对梁某的受伤不存在任何的过错,B公司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承包服务合同》中明确了A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梁某等被劳务派遣服务人员的工伤补偿等事宜。
故梁某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能获得支持。
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谁担责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工伤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
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责任谁承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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