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选择“协议拆迁”,还是“征地拆迁”
在拆迁中,事实存在着,“协议拆迁”这一形式。
协议拆迁,是民间征地拆迁中的一种形式,其不具有强制性。其不是相关部门主导的拆迁,而是普通民事主体,通过与被拆迁方订立民事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其房屋拆迁的情形。
协议拆迁,对被拆迁方,最大的优势,为:没有协议,就不可以强拆。
但协议拆迁,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存在着的问题,包括:
一、协议拆迁,所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协议,而不是行政协议。
在民事协议中,拆迁方的违约成本低,而被拆迁方,利益保护的成本却很高,面对的问题,会包括:村委会解散了、拆迁办公室不存在了等。
行政协议中,相关部门,是作为适格的被告,承担着责任。被拆迁方,与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会较协议拆迁高。
二、法定程序的缺失:
在征地拆迁中,依照正常的法律程序,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的法规,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来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而协议拆迁,是开发商(或其他民事主体),采取行为让被拆迁方签字。
三、“民事主体”的拆迁主体,不受行政法规的限制,灵活性过大。
协议拆迁,指向的是“协议”,只要双方就拆迁达成一致就可以。
对被拆迁户来说,缺少了法定征地拆迁程序的保护,合法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落实。
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2、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3、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串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
5、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拆迁协议。
6、主体不合法。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上文的分析,协议拆迁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存在比较多的问题,如果选择协议拆迁,可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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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街道办并不是征地拆迁的主体,但征地拆迁的主体可以委托街道办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如何街道办是受委托的,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2、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项目要开工,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两者都要求征地拆迁工作符合进度预期,所以高速公路的建设也需要先进行征地拆迁工作。至于开工仪式,举行开工仪式并不一定代表该项目符合开工条件或可以立即开工,多为项目宣传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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