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丰台区土地利用现状,结合丰台区自然、社会、经济的实际差异,按照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和土地利用的主要用途,将全区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等八个用途分区和中心城绿化隔离地区、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两个用途复区。
第六章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第一节耕地保护
第36条严格控制耕地减少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引导各项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建立耕作表土层储备、保护制度。
所有建设占用耕地,须剥离、移走、异地安置耕地表土层,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保持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到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200公顷,到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353.99公顷。
严格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农业结构调整要尽可能控制在种植业内部,各类绿化带、防护林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
第37条落实耕地补充义务
大力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采用多种优惠,鼓励社会资金和力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落实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
规划到2010年安排土地整治补充耕地66.7公顷,到2020年安排土地整治补充耕地1170.72公顷,通过土地整治新增的耕地面积,经上级部门验收后,可纳入丰台区耕地储备库。
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1359.31公顷,为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耕地保护任务目标的实现,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除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以外,可以通过异地补充等其它方式实现。
加强对土地整理补充耕地的质量监控,确保补充耕地的质量。加强新增耕地的培肥,提高新增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推进补充耕地由重数量轻质量向数量与质量并重转变。
第二节基本农田保护
第38条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促进集中连片规模保护。考虑新增建设对耕地的占用、耕地分布的集中连片程度等因素,将河西地区长辛店镇、王佐镇基本农田分布集中、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较大的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集中区,对集中区内的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和建设。
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866.67公顷(1.3万亩),另多划定视同基本农田管理的一般农用地75.1公顷(0.11万亩)。
第39条基本农田布局调整
调出河东地区的全部现有基本农田,调出河西地区本轮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调出河西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基本农田,调出河西地区城镇周围零星分布的基本农田,以上共调出基本农田693.31公顷。
将河西地区现状基本农田周边质量等级较高的耕地和集中连片的未划为基本农田的优质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补划的基本农田主要分布在王佐镇、长辛店镇,补划基本农田总规模293.31公顷。
第七章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与空间管制
第一节促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
第40条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正确处理存量建设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在总量和空间布局上的关系,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
正确处理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占用文物保护用地。
第41条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推进产业升级和存量土地集约利用。丰台区目前产业发展以劳动与资金密集型产业为主,技术密集型产业相对较少,产业结构水平较低。
要从土地投入、土地产出、容积率等来设定产业进入标准,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以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现代物流、旅游会展等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土地产出率。
加大收回、盘活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力度。加大闲置浪费土地查处力度,加大闲置、分散低效用地的整合,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加强规划统筹和政策引导,积极推行节地型城、镇、村更新改造。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引导城乡建设向地上、地下发展,不断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推广各类建设节地技术和模式,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鼓励河东地区花乡与南苑乡的城中村、棚户区、仓储用地,卢沟桥乡的部分国有企业用地,以及长辛店旧城区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42条科学安排城镇工矿发展用地
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确保丰台科技园区、首钢动漫创意产业区、河西高技术产业区、青龙湖会展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南苑未来产业发展区、长辛店低碳生态居住区、五里店-晓月园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等重点地区用地需求。
结合北京市城南行动计划,加强产业向园区集中,建设高质量、高密度的产业园区,促进产业园区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加强增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严格用地审批,提高容积率,进一步推进园区增量土地集约利用。增量土地供应与产业升级相结合,提高土地产出率。
建立增量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度,把集约利用评价纳入项目审核。
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43条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
规范整合农村建设用地。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积极推进城乡互动、协调发展。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采取农村居民点社区化、中心村内部改造、旧村缩并、迁移等模式,以规模大、区位好的现有村庄为基础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逐步撤并自然村,建设新农村,提高农村居民点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规划期内重点落实长辛店镇大灰厂村、辛庄村、李家峪村、赵辛店村,以及王佐镇牤牛河与六环路之间的北、中、南三个居住组团等新农村建设用地。
统筹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积极探索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的途径和方法。
第44条保障重点项目用地
优先保障交通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重要民生工程等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公共交通发展用地,重要道路、站场、节点等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重点保障长青路、周云路、北宫南路、青龙湖地区路网等重点交通设施项目,丰台科技园区、大红门服装商贸区、丽泽金融商务区、青龙湖会展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等重点产业发展项目,卢沟桥晓月湖生态系统构建工程、河西再生水厂、卢沟桥再生水厂、吴家村再生水厂等重点水利项目,永定河沿岸生态休闲带等生态建设项目,以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重大民生工程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见附件下载中附表6。
第二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45条空间管制边界划定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合理布局建设用地,划定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引导建设用地合理有序利用。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城镇、工矿建设规划期内可选择布局的范围边界,即扩展边界。
第46条允许建设区
1、范围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区域为允许建设区,面积170.79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55.88%。主要包括河东地区除绿化隔离带与绿地公园之外的地区、长辛店镇区、王佐镇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区域及周围新农村集中建设区等。
允许建设区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区内涵盖规划期内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
2、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2)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第47条有条件建设区
1、范围
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内形成有条件建设区,面积2067.30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76%。主要包括城镇规划中长辛店镇、王佐镇的发展备用地。
在充分考虑城镇发展趋势和主要发展方向后划定有条件建设区,避让优质的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
2、管制规则
(1)城乡建设不得突破有条件建设区。
(2)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允许建设区的布局调整,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48条限制建设区
1、范围
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划定为限制建设区,面积10566.15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34.57%。
2、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禁止城、镇、村新增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新增用地。
第49条禁止建设区
1、范围
指规划期内具有重要资源与生态环境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主要包括永定河河道地区,面积约852.0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79%。
2、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用地,禁止与主导用途不相符的各项建设和开发行为,禁止在永定河河道进行各类建设。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可并处罚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范围广,内容丰富,不同级别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于区域差异和级别不同,而侧重点和内容深度不同。但一般来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和评价,提供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分析土地利用现状结构和布局,找出土地利用变化规律,在此基础上归纳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中反映出的土地利用特点和土地利用问题,分析规划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影响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
一、农用地 对于农用地,《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
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
【裁判要旨】 上级人民政府针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所作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当从批复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进行分析判断。 首先是批复的形式,批复是否具备可诉行政行为的外部性特征,即产生外部法律效力。所谓外部法律效力,是指行为针对或者作用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在行政机关内部或者行政机关之间产生内部效力。不具有外部法律效力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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