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了解的案情只是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或者少量的书证。在掌握证据方面处于不利的境况,但并不是无所作为,更不应该自动放弃,结合本人的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与体会,认为刑事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有很多辩护工作可做的,而且这些工作效果,最终对于案件走向和处理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程序辩护
(一)提出管辖异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后称《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当今是网络时代,犯罪活动大多与网络有关,整个行为的空间跨度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不同公安机关的管辖连接点,这样就可能出现在案件的管辖上出现争执,甚至出现为了地方保护或者地方经济利益争着管辖。
这就需要律师在管辖上提出异议,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二)指出期间的违法情况:刑事诉讼对整个诉讼行为的期间,有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违反期间的规定,就存在侦查的合法性问题,严重的会出现非法拘禁的问题,如倒签刑拘时间。
甚至,立案审批还没有通过,已经进行刑拘了,于是就出现先拘留,后立案的情况。这些情形下获取的口供就是非法的,律师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三)对具体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1.讯问,没有告知权利,没有保证饮食与休息,笔录不真实,如歪曲原意记录,当事人的辩解没有记录。讯问期间,另外的人长期离岗,两位讯问者其中一人没有警察身份等。
相关案件是否同步录音录像。
2.辨认,干扰对象数量不足,对象辨认中存在提示现象,现场辨认中,直接到某一具体地点。
3.鉴定,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等
4.侦查实验,环境及各种条件的对比的合理性。
(四)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1.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供述。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这种情况通常会出现伤痕,可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线索。还有一种情况,让当事人长期保持一种姿势或者扰乱正常人的生物钟,让人不能睡觉等,这种情况一般没有留下明显伤痕,律师应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讯的起止时间和持续时间提出非法证据的线索。
2.关于“威胁、欺骗、引诱”的判断。本身这种情况在实务中界限模糊,否涉嫌违法取证。
(五)提出自首与立功的认定。分析当事人的到案情况,争取自首的认定,同时引导当事人争取立功。尤其是取保在外的当事人,如果发现他人的犯罪线束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争取立功。
二、实体辩护
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辅导,这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工作,尤其侦查阶段,要对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点要讲清讲透。
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主体:对于一般主体,关键看是否达到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里的年龄要进行推敲,是否存在登记错误等。对于特殊主体的要进行准确甄别,如果不是适格的主体,应该及早向公安机关提出,对当事人终止侦查。
(二)行为:要注意区分是“实行行为”还是“预备行为”刑事责任承担中,如果从事犯罪的实行行为,则过错程度深,社会危害大,刑事责任就大,如果是预备行为相对较轻。
律师可以向侦查人员提出。
(三)情节:
1.地位,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通常犯罪团伙中,存在三个层次,一是领导层,其决策指挥作用,通常是犯意的提起人,二是中间层,通常是主要犯罪活动的实施者,三是辅助层,通常为从事日常工作,通常是被动地卷入犯罪。
律师要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
2.作用,主要作用与帮助作用,这个关系到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最后的刑期,律师可以准确分析当事人的作用。正确区分主要作用还是帮助作用。
有些情况下,不一定地位高,就是主犯,关键看参与的程度,要引导侦查人员准确判断当事人的作用。
3.数量,涉案数额与非法获利。通常衡量罪责的量化指标是参与次数,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多少条,贩卖毒品的数量,涉案数额如非法经营的交易数额,非法获利如诈骗罪获利,主要区分涉案数额与获利数额的罪责的不同。
如盗窃数额巨大,当事人最后分赃所得极少。这些都是罪轻的辩护要点,
(四)犯罪形态: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个对于当事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具有重要意义。要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意见。
(五)违法阻且事由,通常情况下,人们在正当防卫中涉嫌过失犯罪。对于正当防卫要进行充分的论证,一般办案警官往往刑法理论了解不深,需要进行分析。
此外还有被害人的承诺,这个通常在熟人之间的嬉戏行为中,过失造成的严重后果而涉嫌犯罪,这是就要引入被害人承诺的概念。
三、新型犯罪的定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有些新型的犯罪到底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什么罪,存在着争议。如“房卡模式”游戏平台,平台运营商是否构成犯罪,有不同的认识。
非法经营期货交易,到底是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网络爬虫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等。
通常情况下办案民警对一些专业领域的犯罪也有一个认识的过程,这是就需要对其进行一些普及专业知识,引导其理解原理,准确判断社会危害性,最终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认识。
四、其他事宜
对于一些存在明确被害人的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促成被害人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谅解,最终出具谅解书。
总之,侦查阶段是收集犯罪证据的过程,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当事人所涉及的罪名,主犯或从犯的地位与排名,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都对今后的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专业的刑事律师应该在整个侦查阶段要进行全方位的辩护,要努力争取在公安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书”中,获得有利的认定,为最终取得最轻的处理结果打下良好的基础。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主要有: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那么侦查阶段的最长期限是多久?侦查阶段期限最长是两个月。1、侦
首先,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这也是当事人家属最为看重的一个权利。很多家属委托律师之后,最急切的就是让律师会见到关在看守所里面的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在里面的情况,是否受苦,情绪如何等。而实际上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除了做以上工作外,更多的是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如果案件情况有模糊或相反的情况,可让当事人详细陈述,以便律师可在外寻找对其有利的证据。否则等到公安机关一定案,那
刑事侦察阶段的律师服务:1、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4、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
一个案件起诉之前,是需要很多个部门去进行准备工作的。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已经是被关押起来的,在这个阶段的时候,律师可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呢。那么,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公安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吗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 一、公安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吗 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可以和家属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一直到判决生效后,家属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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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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