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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法院判决书占有他人财物罪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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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法院判决书占有他人财物罪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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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客观上表现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自觉”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本案中,两被告人希望通过提供伪造的借款借条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方式,欺骗审判机关并使其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有财物的目的。

本案欺骗的对象是审判机关,非被害人;使产生错误认识的是审判机关,非被害人;被害人交出财物是因法院裁判,非“自觉”。

因此,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6年4月18日)也持同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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