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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开专票是否涉嫌“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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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开专票是否涉嫌“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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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开专票是否涉嫌“虚开”?

工程挂靠关系中,被挂靠方向发包方开专票、被挂靠方要求挂靠方开具专票的问题普遍存在,本文针对上述两种情形,就是否能够开具,以及是否涉嫌“虚开”进行简要分析:

一、就被挂靠方向发包方开专票的问题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是被挂靠方,应由被挂靠方向发包人依法开票,且不构成虚开。

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发包方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则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而不能因此开具专票。

二、就挂靠方向被挂靠方开专票的问题

实践中,被挂靠方与挂靠方之间虽有签订挂靠协议或合作协议,但因该种情形下的挂靠关系中实际只有一个应税行为,法定的纳税人是被挂靠方而非挂靠方,自然不具有此项应税行为的开票权利,且挂靠方不是向被挂靠方提供建筑服务,而是向发包人提供,倘若开具专票,则符合真实交易原则,故挂靠方依据协议收款即可,而不能向挂靠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否则,有“虚开”风险。另,被挂靠方虽不能以专票作为进项税,但是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一方面已经由挂靠方承担了相关费用(体现的管理费或开票费),另一方面被挂靠方也可以将此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中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工程挂靠方不能因此向被挂靠方开具专票的意见,已向税务师事务所咨询核实。另是否存在税务筹划,公司也可以进一步咨询税务师。

    据此,律师建议此种情形下不开具专票,若必须开具,最好先咨询律师、税务师及工程所在地及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局,以更好地防控法律风险。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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