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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终生护理人员一次性赔付的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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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终生护理人员一次性赔付的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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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二级伤残伤残津贴支付到解决退休改发基本养老金,生活护理费支付到丧命时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室一厅、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限定,工伤工人判定为二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花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事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准则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限定的准则支付住院伙食补贴费;  

3、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花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限定准则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借口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5个月本人薪水一次性伤残补贴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本领判定费;  

8、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薪水85%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事实上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工人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工人达到退休年纪并解决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限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的准则,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  本人薪水,是指工伤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水。  用人单位无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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