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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村民的土地对外招商经营违法吗?

问题描述

村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村民的土地对外招商经营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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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不经过村民民主程序通过,村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将整村整组的土地对外招商是否有效的问题。

我国在广大农村地区,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制度,村委会可以代替全体村民行使职权。但是,土地问题,是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关系到农民的生存大计的问题,所以在土地承包的问题上,必须经过大多数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同意才有效。

在牵扯到对外招商的问题上,虽然可能是为了村民的利益,但是单纯地用组里成员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审判实务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为了防止本案中类似现象的出现,在2014年11月实施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明确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

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法律依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

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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