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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常会被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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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常会被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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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于当事人的所谓“违法建设、违法建筑”,司法审判机关法院和行政执行机关土地部门都想让对方执行,因为土地行政部门手上也有法定的执行权,但是为了拿到法院的裁决支持,通常想利用法院程序一步得到强制执行拆除,但是法院有自己的程序,一般不会按照土地行政部门的意愿裁决:

   一、【土地行政部门希望通过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程序】

    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法院希望土地行政部门自行强制执行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涉及违法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因此,法律已经授予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权,应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及设施,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该项执行请求应裁定不予受理。

因已受理立案,故对申请执行人的该项执行请求应予驳回。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111执恢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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