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中“带人租赁”合同是何性质
一、主要背景
在工程机械租赁领域经常存在一种现象,出租工程机械一方往往同时提供操作该工程机械的操作人员。如甲将吊车出租给乙,并由甲一并提供吊车司机丙,丙的工资由甲支付,乙按月向甲支付租赁费。
那么这种情况下甲、乙之间是何种合同关系,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主要集中在租赁合同和承揽合同之间。
二、观点分析
按照建设工程行业的习惯,如果自身没有机械设备,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使用他人的机械设备作业,都叫租用、租赁,但不能据此简单地将这种法律关系定性为租赁。
判断法律关系需要探究其本质而非表面的叫法。案例中,甲并非将自己的吊车交给乙支配使用,而是将吊车交给乙,由乙使用吊车为乙完成特定工作。
而《合同法》第217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同时,该法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由此可见,在租赁合同中,使用和保管租赁物的主体是承租人,但“带人租赁”的案件中,使用和保管租赁物的主体却是设备的驾驶人。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任务、交付工作成果。而定作人的义务是给付劳动报酬。
综上,从租赁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法定概念来看,“带人租赁”是一种承揽合同。
孙政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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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下浮率:国家规定建筑工程造价按地区的定额和市场信息价计算且不得下浮,但实际工程发包过程中甲方会要求承包单位让利下浮,下浮幅度一般为工程总造价(按国家规定的算法)的3%至18%,这个下浮幅度的具体百分率就叫下浮率。下浮率的确定(工程总造价的确定):甲乙双方先确定工程造价计算所依据的具体定额和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然后约定具体的下浮率(一般情况下:小别墅和多层住宅的下浮率低,厂房、商场、高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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