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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的告知书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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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的告知书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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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诉你犯 罪一案,现已进入审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现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一、被告人的权利1、有要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被告人有权要求人民法提供翻译。

2、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确定有罪。4、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5、有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⑤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⑥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6、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即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7、有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权利。8、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9、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0、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有申诉或控告的权利11、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12、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被告知和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

13、有要求出示物证并对物证进行辨认的权利,有要求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并要求审判人员听取自己意见的权利。

1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有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权利。

1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相互辩论的权利。16、在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7、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法庭笔录的权利。

18、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提起反诉的权利。19、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上诉和上诉不加刑的权利。

2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2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享有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

22、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被告人的义务1、被告人有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司法行为的义务。

2、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有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义务。3、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有遵守下列规定的义务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4、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有遵守下列规定的义务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5、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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