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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情况下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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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情况下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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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情况下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

律师费是否可以由败诉方承担,既是当事人所关心的问题,也是律师所关心的问题,《民法典》实施后,规定了以下八类民事案件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1、人身侵权类案件

人身侵权类案件,交通事故较为常见,对于这类案件受害方因此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往往予以酌情支持。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这里等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一方因聘请律师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

2、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意见关于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3、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

知识产权类案件包含著作权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这类案件发生的合理律师费由侵权一方承担。其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54条第3款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不正当竞争案件

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侵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商业贿赂等案件,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侵权方承担。

  

5、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在实务,常常有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亦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造成不能清偿所负债务,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担保类案件

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和债权的费用,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在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其律师费,除非保证合同中明确的担保范围中不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在《民法典》第389条以及第691条有具体规定。

7、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或由败诉方承担,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于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原则上法院或仲裁委予以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律师费必须合理,且实际发生,否则法院往往不予支持。

 

8、商事仲裁类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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