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虚开发票罪的虚开行为,实务都是参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中的规定,即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其中,介绍他人虚开是指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票方和受票方经中间介绍人从中联系、沟通,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但实际上涉案发票并非是真实的发票,而是伪造的发票,那么,介绍人是否还构成虚开发票罪?
案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沪0104刑初1279号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受上海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财务负责人文某某的委托并根据其要求,在明知没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联系介绍宋某某(已判决),由宋某某以上海B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的名义,向A公司开具了3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80万余元。
经税务机关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
其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支付了宋某某票面金额1%左右的开票费后,将上述发票出售给A公司,并收取文某某支付的票面金额5%左右的开票费。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受A公司文某某的委托,介绍B公司的负责人宋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给A公司,系指定金额、指定日期、指定内容的开票行为,具有明确的针对性。
若无公司的需求也不会有涉案发票的存在。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虚开发票的行为特征,属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相关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主动退赔人民币12.5万元,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适用缓刑。
提请依法审判。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愿意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退赔了违法所得,希望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法院说理
针对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定性,本院评述如下:
第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分别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两罪中除了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所虚开的是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以外的其他发票之外,重要的区别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以立法的方式将该罪的虚开行为方式列明为四种,即该罪的虚开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其中后两种虚开行为方式实质是虚开行为的共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行为是教唆行为,介绍他人虚开行为则是帮助行为。为了严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刑法》以立法的方式将虚开行为的教唆、帮助行为独立入罪,即共犯行为的正犯化。
换言之,原本认定教唆、帮助虚开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能在共犯的场合下进行,但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立法规定下,教唆、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便可以不依赖于被教唆、被帮助的对象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要行为人具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即可独立认定而无需依附于共犯场合。
但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并没有此规定。言外之意,将教唆、帮助他人虚开发票行为认定为虚开发票罪,就只能在共犯的场合下进行。
若被教唆、被帮助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则教唆、帮助他人虚开发票行为便不能认定为该罪。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联系介绍宋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宋某某根据要求所开具的并非真实的发票,而是从他人处以购买等方式获取了伪造的发票,故宋某某在另案中被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论处。
因此,一方面,承前所述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某与宋某某并未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共同犯罪,进而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另一方面,宋某某到案后供述其将发票交给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时曾告知过发票都不是真的,毕竟被告人王某某在支付了宋某某票面金额1%左右的开票费,而收取文某某支付的却是票面金额5%左右的开票费,且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亦明确供述,其从2015年开始时就知道涉案发票是假的。
是故,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出售的行为应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论处。
第二,《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了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前者出售的系伪造的发票,后者出售的系真实的发票。
据此,不论行为人出售的是真发票还是假发票均涉嫌犯罪。若行为人以为是真发票但事实上是假发票而出售的,只要其认识到所出售的是发票即可。
此种情形下,发票的真假作为更具体的事实要素,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供述其不知道发票是假的,而是在庭审中当庭供述明知发票是假的。即便其在庭审中依然认为当时不知道发票是假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客观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出售发票的行为。
故退一步而言,即使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以为其出售的是真发票,但毕竟其客观上出售的却是假发票,其主观上的故意应当属于择一的故意,因此在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下,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未遂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既遂,想象竞合从一重论处。
由于该两罪的法定刑相同,故亦应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既遂论处。
五、裁判结果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当,应予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本案中,在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所供述的客观事实层面上,已经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故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所出售的系假发票的供述不影响其自首的认定,同时亦不影响其“认罪”的认定。
因此,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该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如果是真的不知情,则无罪;但如果应当知道而拒绝知道,则法律上会视为知情
公安阶段的普通刑事案件 最长拘留时间为三日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4日)到了时间公安要么放人要么向检察院报捕。检察院如果批捕了,会继续羁押最短2个月。 你姐夫现在是什么情况,羁押措施是何类型。
失业金不是只能在被辞退的情况下领取。满足下列条件就可以领取:(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6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集资参与人一般无罪。非法集资案件的参与者在不知道是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不属于非法集资案件的共犯,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为构成此罪,需要有犯罪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量刑问题。第一、以下三种情形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没有提供应税劳务、没有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提供了应税劳务、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
你好,虚开增票涉嫌犯罪。
你好,需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于行为构成要件的特点,一般公司财务人员大多数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并且由于是直接操作的人员,一般也较难区分为主犯。根据所需要承担的数额,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法院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有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
审查要旨: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闫某某的指派到临河帮助纪某乙注册公司,证实张某甲在主观上有共谋,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一、基本案情: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纪某甲、张某甲利用张某乙等十四人身份证,在临河区成立了巴彦淖尔市*
你好,房屋继承过户,可以把所有继承人名字写在房产证上。也可以协商产权归属一个继承人,给其他继承人对应份额的折价款。
法律分析:将银行卡借给他人,首先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其次如果他们拿该卡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动,你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您好,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您好,如果需要做工伤鉴定的话,是可以带着医院出具的医疗报告等资料到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的。
定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您好,目前都是联网的,根据您的描述,不止在违法地才能查到。
通常情况下,在车辆买卖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双方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签署相关协议,协商不成的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准备好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车辆买卖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涉嫌共同诈骗,要确定主从关系,可以委托律师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法人代表和财务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是需要根据公司偷税漏税的目的来确定的。一般的偷税漏税公司法人代表会受到处罚,财务不会受到处罚,如果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那么法人代表和财务会受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具体规定如下:1、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