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国家有设有政策规定安排工作?

问题描述

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国家有设有政策规定安排工作?
1个回答

你好, 

一、《办法》第二十四条属于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职工应该享有的主要待遇情形。“待遇”是一种利益,不是负担。是否利益或负担,只能由利益的享有者工伤职工来判定。  

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职工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企业不得安排其工作,即职工有权不承担任何工作。  

三、《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原则上”是指一般情况下,五至十级共六个等级,原则上安排工作的主要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七至十级这四个等级。该条是针对企业的,安排工作是企业的义务。  

四、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这是“原则”的例外,职工可以要求安排工作,也可以不工作。工作或不工作都是职工可选择的权利。  

五、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伤残等级为七至十级的,职工经企业同意可以自谋职业,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可以另行择业。这是“原则”情形,职工应当按合同规定期限工作,但经同意或者合同期满也可不工作。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