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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千万不要开虚假工作证明

问题描述

用人单位千万不要开虚假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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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很大区别,其中最重要一点,前者是双方之间具有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后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以提供劳务来获得对价报酬,用工主体一方可以是单位、组织、个体户,也可以自然人,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

其二,劳动关系成立的“三要素”原则

在实务中,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苏某单凭乙公司开具的一张《在职证明》,并不足以证明其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证明为孤证,苏某需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加以证明,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社保缴费凭证、考勤记录、其他员工证言等。

虽然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与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需支付苏某主张的巨额赔偿,但此案给广大HR提了一个醒,虚开在职证明不可取,用工风险意识必须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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