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外包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为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安全生产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乙方在甲方承包的所有项目均遵守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甲方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甲方主要职责如下: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要求其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甲方负责按乙方提供的人员名单(含中途增加的人员)对其进行工程项目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并进行签名登记;有权制止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的或有其他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乙方人员进场作业。
3.甲方有权对工程项目施工实施监督检查,有权制止乙方人员违章违纪作业,并按规定处理。
4.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乙方是本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负全责,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由乙方按规定报告及处理。
乙方主要职责如下:
1.乙方在施工前,必须与甲方签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乙方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及其它规章制度,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组织和指挥,制定作业方案,加强安全管理,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3.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乙方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管理。
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施工承担连带责任,各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
5.乙方应具有法人资格和专业资质,具备如下安全生产条件,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甲方备案:
①.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②.主要负责人和所指定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职责及工程项目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③.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政府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④.乙方已为其人员依法办理工伤(及医疗)保险,并根据需要为从事高度危险工作的人员购买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最高保险赔偿金50万元以上;提供工伤保险交费收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或商业保险单原件,经甲方验证确认符合条件后原件退还乙方,复印件由甲方存档;
⑤.按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防护用品;
⑥.有预防事故的安全保障措施。
⑦每年组织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个人职业健康台帐,禁止使用有作业禁忌症人员。
5.乙方在施工前,必须提供本单位营业执业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属于高危行业的还必须提供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凡涉及特种作业时,乙方应提供相应特种作业工种人员名单以及特种作业证(原件、复印件), 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上述资料经甲方验证确认符合条件后, 证书原件退还乙方,复印件由甲方存档,(若乙方提供虚假资质,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6.乙方参加施工人员的年龄必须大于18周岁,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内。乙方施工作业前, 应书面如实提供参加施工作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由甲方对乙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项目负责人的安全交底和项目所在部门的安全交底。
乙方中途需增加施工作业人员时,需将拟增加施工作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报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并由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在拟增加施工作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由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对乙方拟增加的施工作业人员履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职责。
乙方应主动同甲方项目负责人联系,安排并确保所有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前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凡未参加甲方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的人员一律不得施工作业。
乙方擅自安排没有经过甲方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的人员作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7.乙方应制定详细的安全作业方案送甲方安全部门备案,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避免在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8.乙方的机械、设备、工具以及自行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得擅自动用甲方机械、设备和其他财产。
一切机械、设备、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乙方一经接收,就表示乙方认可其安全可靠性。乙方一旦进入施工现场开工作业,即表示乙方已确认甲方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9.乙方要严格执行甲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应在各施工现场、危险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材料、工具等应堆放整齐;电气线路和设备设施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阻塞通道,注意保持生产、生活区域的整洁有序。
10.乙方指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安全生产,施工期间,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加强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在操作中,对本单位的违章作业进行纠正,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乙方要在施工作业现场周围设立安全护栏或安全警戒线,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
乙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管,以防闲杂人员进入,费用由乙方自理。
11.乙方主要负责人和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实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台帐。
12.乙方保证参加本次施工人员已全部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人员, 参加施工人员必须配齐和穿戴好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在施工作业现场打闹嬉戏;乙方参加施工作业人员要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监督管理,严禁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因施工单位违章、违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上述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了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涉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13.乙方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杜绝野蛮施工,严禁“三违”现象,立体作业时(如交叉作业或有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作业的项目)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对特殊的工程或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工程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密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
14.对有关部门和甲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乙方应积极行动,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15.乙方人员不得进入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区域。严禁施工人员及其家属在施工现场和生产区域内居住。
16.乙方有权利和义务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
17.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并且乙方应及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和甲方,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乙方应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8.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交付安全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为工程款的10%。保证金因扣罚而减少时,乙方应及时足额补交。
在本协议终止结算时,甲方应将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乙方。
19. 乙方在进入施工区域实施施工作业前,必须接受甲方所在部门区域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告知》及监督。乙方需使用甲方水、电、气源时必须书面经甲方专业管理人员认可,办理临时使用水、电、气源相关书面手续。
需进入磨,仓、库等危险有限区域施工作业时,乙方还应按甲方安全管理要求申请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同时执行甲方进入磨,仓、库等危险有限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20.施工作业结束后,乙方要把原安全设施设备恢复完好,并将施工作业现场清理干净、保持整洁,如有更换下来或剩余材料应通知甲方项目负责人回收。
21.乙方施工作业人员如出现拒不接受甲方监督,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改正违章违规作业现象以及强令冒险作业,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同时甲方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中止承包的施工,直至解除与乙方的施工合同关系。被解除施工合同关系的单位, 甲方三年内不再将施工项目发包给被解除关系的单位。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但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甲方视情节每人次处罚乙方100元~2000元。(部分违章处罚详见《相关方安全管理处罚明细》)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并导致安全事故的,乙方应作为事故责任主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甲方报告,甲方视情节扣罚乙方保证金的10~50%。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造成甲方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保证金和工程款中抵扣。
第六条 本协议作为相应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是工程承包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工程承包合同另有特别说明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约定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第九条 附则
相关方安全管理处罚明细
为促进进入广州市珠江水泥有限公司从事承包项目相关方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的发生,做到“四不伤害”,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持现场整洁,经双方协商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处罚明细,若与本明细不一致的规定,以此明细为准,相关方单位认真执行。
序号违章表现处罚金额(元)
1进入工作现场不戴安全帽200
2安全帽不扣帽带100
3手持电动工具没有按要求配备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100
4使用无防护罩的角向磨光砂轮机100
5使用角向磨光砂轮机不戴防护眼镜100
6电气用具电线损坏200
7使用无插头、插座的临时电源200
8无特殊操作证进行特种作业2000
9高空交叉作业无隔离措施500
10发生氧气、乙炔瓶不按规范摆放100
11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带500
12高空作业时抛扔工具、物体等200
13高空作业时传递工具不用绳子扎牢100
14发生高空向下抛物1000
15脚手板不用铁丝扎牢200
16施工坑、孔、洞、沟道没设置符合要求的护栏或其他防护措施500
17擅自动用运行设备、防护设施、机动车辆500
18在管道、栏杆上行走500
19擅自拆除安全设施1000
20进入磨,仓、库等危险有限区域未按要求申请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未安排监护人员1000
21在转动设备防护盖(罩)上站立行走200
22使用不合格的登高用具(包括梯子)100
23不经甲方同意私自乱接乱拉水、电、气300
24戴手套使用锤子100
25施工现场临时配电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500
26电焊、气割作业时不按要求使用防护用具100
27危险区域不做安全防护措施500
28未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工作现场乱堆物件300
29未经批准在厂房、其他建筑物、道路凿孔洞500
30未经许可进入配电室等有电危险区500
31未经许可擅自动用配电箱电源500
32在禁火区内吸烟200
33跨越转动设备、输送皮带200
34禁火区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证500
35乱倒垃圾、乱扔杂物、乱放水等100
36使用的专用安全工器具没有进行定期检验100
37在监护人不在时未停止工作500
38起重设备不合规范或违章起吊、不做防护500
39生产现场随地大小便500
40未经甲方的安全教育擅自施工,每发现1人500
41未经甲方项目负责人安全交底擅自施工500
42未经甲方的项目所在部门安全交底擅自施工500
43违章指挥野蛮作业1000
44发生一次火警异常2000
45停、送电未办理手续无工作票2000
46没按规定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2000
47发生恶性未遂事故一次2000
48发生人身轻伤事故一次2000
49安全作业施工方案没送甲方安全部门备案1000
50施工中因乙方原因发生事故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51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人身事故或损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地址:
电话:
传真: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地址:_______
电话:
传真: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__ (一) 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__ (二) 安全组织保证体系 以项目经理为首,由项目副经理、安全负责人、各专业分公司等各方面的管理人员组成安全保证体系 安全组织保证体系__ (三) 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技术交底制: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各级管理人员需亲自逐级进行书面交底; 2、 班前检查制:责任工程师必须督促与检查施工方、专业分公司对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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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网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质量管理制度1、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质检部的领导,实行质量制度“一票否决权”,在质量与进度发生矛盾时,以质量为先的原则。2、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成立岗位班组的QC小组,开展QC活动,使质量进一步提高。3、对主要岗位安排专人持证上岗,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4、加强原材料的管理工作和检查工作,设立专人进行验收,为保证原材料进场符合要求。5、对于运到场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委托书本人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兹委托项目经理担任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权处理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配合昆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项目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并负责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现场事务联系、协调工作。委托期限为该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止,此委托书中被委托人不得再次委托。法定代表人(签名):现场受托人(签名):施工单位(盖章):昆山市建设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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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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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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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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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