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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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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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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单位向本律师咨询:有一个员工在我单位从09年工作至至今有12年5个月,最近因为该员工在工作上犯了一些错,我单位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同意解除,该员工月均工资约6000元。

 

问:我看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我们单位只需要给员工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吗?

 

何金香律师解答:

1、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个员工的工龄有13年5个月(一对一咨询,请加本律师微信号138-2607-9370),由此计算他的经济补偿金应为12.5个月工资。

2、劳动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确实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但适用的条件是员工的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现单位这个员工的月工资为6000元,单位所在地上年度的社会平均9000多元,员工的月工资没有超过单位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这个员工不受经济补偿金年限最高12年的限制,应当按照他的工作年限支付13.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一对一咨询,请加本律师微信号138-2607-9370)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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