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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正义的化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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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正义的化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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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社会,有些人把律师当作是“正义的化身”,也有些人缺乏现代法治意识,对律师角色定性错误,认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帮被告人辩护,所以律师也不是什么好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民众不应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被告人,看待律师。

其实,律师只是一门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职业。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虽然法律条文中有出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字样,但是那是因为维护社会公义是每个普通民众应尽的义务,而律师相比于其他非法律职业而言,维护社会公义应当更加方便,但这不是律师的职业定性。

维护社会公义的责任应当在公权力身上,当今之所以会出现冤假错案,就是因为执法者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没有达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要求。

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中,辛普森之所以会被判无罪,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警方在取证时违反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导致法院根据已有证据无法认定辛普森有罪。

维护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最大的作用不是惩罚犯罪,而是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使每位被告人都能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

   假如律师是正义的代言人,那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就应当像检察官那样指控被告人,那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律师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恰恰相反,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存在能有效降低冤假错案率。正如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所看到的:“当人们不懂法时,律师可以告诉他们法律之规定,他们应该怎样去做,去维护自身权益;

当立法不公时,律师作为民间代言人应让人们知道真相,并为之呼吁呐喊;当执法者犯错时,律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督促执法者依法办事;

当司法者有司法偏向时,律师又可以以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身份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尊严。”因此,律师不应是正义的化身!

   当然,有些律师自身正义感强烈,这与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并不矛盾。当他认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对社会造成的重大影响令人无法接受时,他可以选择不接受代理。

去年七月份,一则《北京锋锐律所多名律师被刑拘,央视揭秘死磕派律师黑幕》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报道中称自2012年7月以来,该所主任周世锋等人先后组织策划炒作了40余起案事件,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笔者百度了一下死磕的定义:北京话,就是没完,和某人或某事作对到底的意思。这个死磕也就汇集了一种求实的精神,对有疑问的细节弄清脉络应该是一名律师应有的职业素养。

笔者认为,锋锐律所的这些律师都不能称作死磕派律师,真正的死磕派律师是富有正义感的律师,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查清事实真相的律师,而不是采取在网上发布假消息、聚众闹事、违法上访等违法措施的律师。

这个社会需要死磕派律师,否则也就没有呼格案、聂树斌案等诸多冤案的平反昭雪,死磕派律师可以磕出法治中国!锋锐律所的这些律师对法律缺乏敬畏,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择手段,他们终将会遭到世人的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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