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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但均不愿抚养脑瘫儿子,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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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但均不愿抚养脑瘫儿子,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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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但均不愿抚养脑瘫儿子,法院会怎么判?导读:儿子出生后患有脑瘫,随着时间的流逝,夫妻双方由于聚少离多,再加上生活的重负,双方闹起了离婚,且均不愿抚养脑瘫儿子。

那么法院究竟会怎么判呢?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08年10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0月9日生子张甲,后经诊断发现张甲患有小儿大脑性瘫痪(俗称脑瘫)。

由于张甲患有脑瘫,生活无法自理,李某遂留守家中照料,张某则常年在外打工。

久而久之,李某逐渐不堪生活和感情负担,于2018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主张,双方分居期间,张某对家庭、妻儿关心较少,夫妻之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改善,现请求准予双方离婚,张甲由张某抚养。

庭审期间,张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他同意不愿意抚养儿子,要求张甲由李某抚养,自己可按月支付抚养费。

泗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本案李某、张某因生活发生矛盾,致李某曾起诉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改善,现李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对于张甲的抚养问题,作为父母的李某、张某均有抚养义务,但因张甲患有脑瘫,生活完全依赖护理,如按传统做法,无论判决张甲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势必都会对该方的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在双方均不同意抚养的情况下,从充分保障张甲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量李某、张某的生活实际后,宜确定张甲由父母轮流进行抚养,即自2019年1月起,奇数年由李某抚养,偶数年由张某抚养。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父母双亲均顾虑会对己方以后生活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患病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均竭力争取子女抚养权,法院仅需比较双方物质条件及与子女的感情生熟即可裁判,无论支持哪一方,都不会对子女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但在子女患病或有残疾的情况下,抚养权反而成为一种负担,离婚双方均“唯恐避之不及”,子女权益难以保障。

本案为处理此类难题提供了新的方向,即以保护子女权益和公平负担为原则,在父母双方之间探索建立“轮流抚养”机制。

一方面可以弥补孩子成长过程中缺乏父爱或者母爱的缺陷,便于建立完整的双亲关系,使孩子既可以享受到人性本能的母爱,也可以享受到充分的父爱,有利于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性格的养成;

另一方面也可以让离婚双方同时得到准备的机会和时间,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将影响降到可以承受的合理区间。

在离婚案件中,什么是离婚孩子抚养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孩子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也就说,对于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介绍只是简单规定了离婚中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决的一些意见,多数也是法院在审案时会参考适用,因为离婚案件比较特殊,涉及到感情问题,涉及到人身问题,所以还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不一定要完全适用上述规定。

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争取孩子抚养权这一问题上,如果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参与的话,在争取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方面,会有很大的帮助,而不至于把全部希望寄托在法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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